自古奸情出人命 黑龙江一男子发现妻子与自己老板有染愤而杀人大案纪实
夫妻十多年,到头来却是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宋某悔得肠子都青了。可在犯案前,宋某满心满脑想的是要把对方杀了,为此他在衣柜中躲了5小时,连捅了情夫尹某6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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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桩因为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案件中的夫妻分别是宋某和刘某,刘某是在1994年之前与宋某走到了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有一个女儿,虽然在当时,刘某与宋某并没有登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刘某在爱上别人后要与宋某离婚,得走法律的途径,并不能认为两人没有登记,只要分开就行了。可见,刘某对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不是很了解,而刘某的对象不是其他人,就是宋某曾为其打过工的尹某。
宋某与尹某相识时,尹某已经与前妻离了婚,女儿则是留在肇东老家念书,宋某看他一个糙汉子独自生活,有时候便会把尹某拉到自家吃饭,久而久之,尹某便是不请自来,轻车熟路,由于与刘某同龄,所以双方也相处得不错,偶然也会开些玩笑,不过宋某并没有当一回事,至于刘某与尹某是什么时候好上的,宋某并不是很清楚,但在2009年,宋某亲眼撞见了刘某与尹某躺在一张床上。
这事犹如晴天霹雳霹在了宋某的心头,但宋某还来不及表现出愤怒,刘某便毫无愧疚之感的对他摊了牌,说以后不跟宋某过了。一时间,好友与妻子所带来的双重背叛以及妻子冷漠的表情轮番在宋某的脑海中闪过,他试图挽回过婚姻,毕竟两人还有一个女儿,但刘某只觉得他是在纠缠,双方闹得比较难堪,宋某甚至丢了工作,尹某还拖欠了他3000元工钱没给,就此事宋某也多次找过尹某。
不过宋某插足他人的婚姻,其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然而尹某对宋某也没有感到抱歉,言语上咄咄逼人,让宋某愤恨不已。因此在2010年,觉得在黑龙江大兴安岭待不下去的宋某便前往了大连打工。但情况还在持续恶化,宋某一走,刘某便对女儿说爸爸不要她了,尹某则趁机为小女孩购买她喜欢的东西,从而获得了宋某女儿的好感。
以至于宋某联系刘某时,刘某没个好脸色,想要和女儿通话,女儿也只说尹某的好,宋某的心里感到十分憋屈和不平衡,觉得尹某夺走了他宝贵的一切,因此报复的念头在尹某的心里愈发强烈,已经无法控制。
2011年2月6日,宋某趁黑回到了他与刘某曾经的住处,躲在了衣柜中,他打算半夜下手,而在这个过程中,宋某其实还有挽回的机会,只要他最后不动手,那就是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这期间,宋某听着刘某与尹某一块做饭、嬉笑的声音,内心五味杂陈,脑子里想了许多事情,宋某还想到了自己的老父亲,觉得不能因为刘某、尹某这对狗男女把自己的人生玩完了,但又听到那两人在卧室里亲密的声音,宋某的内心便升起了一股怒火,想要把尹某杀了。
大概是在深夜12点左右,宋某从衣柜中走出,内心还是十分的挣扎,不过很不巧的是,宋某正准备下手时被刘某看见了,刘某则喊了句:“尹某,快跑!”听到刘某的喊声,宋某反而是下定了决心,甩开刘某,便朝尹某砍了过去……
尹某当场身亡,但宋某并没有报复后的快感,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那就是他的人生也完了。随后,宋某选择了投案自首,在警局内,宋某捂着脸痛苦道:“女人不跟咱了,何苦呢,把自己都搭进去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考虑到该案的性质以及宋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且被害人尹某在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宋某很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肯定是要在监狱里待上较长的时间。而如此结果,对于尹某、宋某两人而言都是最差的结局。事情本可以不发展到如此地步,如果刘某、尹某在奸情败露后态度软一些,如果尹某没有拖欠宋某的工钱,也许结局就会很不一样。
不过这些假设都是在事后才让人反省,而案发时,宋某的女儿还不到16岁,尹某的女儿仅有13岁,一个父亲锒铛入狱一个父亲遇害,对于年幼的孩子也是相当的残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