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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全文】

作者 :菡芳 2020-10-09 15:18:08 审稿人 : admin 围观 : 评论

现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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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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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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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依照本办法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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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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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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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公司必须将证券公司存入的清算备付金全额存入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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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证券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多家存管银行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必须确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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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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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应当在证券公司所确定的存管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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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公司应当在结算银行开立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

  第八条 证券公司在同一家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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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证券营业部只能在同一家存管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结算公司在同一家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个验资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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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公司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应在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备,在获得账户备案回执之前,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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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证券公司获得证监会的账户备案回执后,应当通知其存管银行及结算公司。

  结算公司在获得证监会账户备案回执后,应当通知结算银行及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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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并同时通知有关存管银行、结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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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公司不再使用的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并同时通知有关证券公司、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结算公司不再使用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其中证券公司注销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通知结算公司;结算公司注销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通知结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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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出现迁址、终止营业等情形,应当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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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发生变更的,视同注销旧户,开设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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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十四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证券自营资金分开办理,其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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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存管银行、结算公司在确认证券公司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办法要求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

  结算银行在确认结算公司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法规定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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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但客户提款、证券公司将收取客户的费用转入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等业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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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以自有资金补充清算备付金,应当集中通过清算备付金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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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类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应当从一个固定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集中向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划拨。

  结算公司向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应当从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向结算公司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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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有价证券时,验资专户里的申购资金必须通过清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划拨。

  证券公司承销非上市证券从客户处所筹集的资金,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在主办存管银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给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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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应当向证监会和结算公司备案,结算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备案的自营证券账户、经纪证券账户的净交收额及资金存取变动情况,定期计算每个交易日清算备付金账户中每家证券公司自营资金、经纪资金的余额,并保留有关记录。

  结算公司如果发现证券公司有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要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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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面余额。同时,抄送结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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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公司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各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中的经纪资金、自营资金及所收到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以及验资专户申购资金的账面余额。

  存管银行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所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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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银行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所辖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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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调整上述报告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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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根据证监会要求或遇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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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收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除留足日常备付的部分外,应当交由证券公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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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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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存管银行、结算银行、结算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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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和结算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证监会、开户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根据预定的程序所作的查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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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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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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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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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及时、安全、高效的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本行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汇划在两小时内到账;

  (三)有健全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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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能够按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有关资料;

  (五)符合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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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符合前款规定的商业银行,可以向证监会申请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经证监会核准后,领取《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证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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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业务对象分为存管银行和结算银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与其确定的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结算公司与其确定的结算银行应当签定有关资金存管及代理结算业务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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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应当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提供快捷、安全、准确的结算服务。

  第五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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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操作办法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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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规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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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证监会报备存管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四) 未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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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未按期向证监会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面余额;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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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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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伪造、变造证监会账户备案回执等欺骗手段,取得存管银行或者结算公司资金划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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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本办法,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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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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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 结算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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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本办法,未能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拨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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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规开立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或者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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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证监会报备结算银行、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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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清算专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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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按期向证监会报告有关清算备付金账户及验资专户的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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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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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结算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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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本办法,在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外存放清算备付金;

  (二)以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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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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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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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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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存管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结算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未能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拨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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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证监会报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验资专户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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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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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向证监会及时报告的,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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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存管银行、结算公司工作人员泄露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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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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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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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自营资金、其他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统称。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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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证监会批准,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并履行监督职能的商业银行。

  (四)存管银行,指证券公司在具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确定的,存放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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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主办存管银行,指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范围内确定的,通过其办理证券交易法人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六)结算银行,指结算公司在具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确定的,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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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指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办理结算划款的专用账户。

  (八)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指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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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指证券公司开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划拨其自有资金或者接受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所收取款项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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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指结算公司开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划拨其自有资金或者接受从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所收取款项的账户。

  (十一)验资专户,指结算公司设立的用于新股发行时申购资金验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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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操作办法和规程,报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存入的委托资金,在本办法中视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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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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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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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最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2022最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传销在我国是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传销是我国公安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传销不权破坏市场经济,还影响社会稳定,那 传销在我国是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传销是我国公安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传销不权破坏市场经济,还影响社会稳定,那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2022下面由就问法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组织、领导传销的组织者...

    2021-11-13 18:09:35
  • 2022年最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2022年最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2022年最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 2022年最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

    2021-11-13 17:02:07
  • 2022年最新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2022年最新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2022年最新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呢?非法行医罪刑法条文接下来就由就问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2022年最新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及刑法...

    2021-11-13 15:18:46
  • 2022年最新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2022年最新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罪如何认定?司法解释规定...

    2021-11-13 15:18:33
  • 2022年最新绑架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2022年最新绑架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绑架罪在我国属于严重的危害社会治安,违法将会受到刑法的严格判处。那么,绑架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呢?今天就问法律网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 绑架罪在我国属于严重的危害社会治安,违法将会受到刑法的严格判处。那么,绑架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呢?今天就问法律网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绑架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22年最新绑架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绑架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

    2021-11-13 15:18:29
  • 2022年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2022年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大家都知道,我国对于有过失并致人死亡的行为的,是有严厉的处罚的。那么,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今天,就问 大家都知道,我国对于有过失并致人死亡的行为的,是有严厉的处罚的。那么,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今天,就问法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是如何的。2022年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

    2021-11-13 14:02:29
  • 2022年最新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2022年最新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过失致人死亡罪,从简单的字意来解释就是由于某种过失造成了他人生命丧失。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就问发啦网小 过失致人死亡罪,从简单的字意来解释就是由于某种过失造成了他人生命丧失。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就问发啦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的资料,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1-11-13 14:02:28
  • 2021年最新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2021年最新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打牌,大家想到的可能就是赌场和豪赌,但是在大陆地区,开设赌场是违法犯罪的,毕竟大家都知道,赌场的危害性有多大是明摆着的,关于开 打牌,大家想到的可能就是赌场和豪赌,但是在大陆地区,开设赌场是违法犯罪的,毕竟大家都知道,赌场的危害性有多大是明摆着的,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开设赌场罪刑法条文现在就和就问法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2021年最新开设赌场罪司法...

    2021-11-11 0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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