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院网:放火罪的犯罪形态,爆炸罪的犯罪形态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走私犯罪案件都是当场发现的。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由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的立场和角度不同,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纠纷往往发生在各方之间。
《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遂。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已经犯罪,达到《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该行为就构成既遂犯罪;反之,则是犯罪既遂。因此,为了正确区分走私犯罪既遂和未遂,首先要分析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走私罪属于集团犯罪,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分为12项罪名。按照通行的观点,走私罪侵犯的类似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和海关对进出口活动的监管。我国现行外贸管理体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 .允许、限制和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制度;2.对非贸易货物的出入境实行限制、约束、限定和限制制度;3.对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和物品征收关税的制度。针对不同的进出口对象,我国采取了不同的外贸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1。对于武器、弹药、文物、贵金属等违禁品,实行禁止进口、出口或进出口制度;2.对于除违禁品以外的普通货物和物品,实行限制进出口和征收关税的制度。
从以上分析,如果走私的对象不同,那么侵权的对象也不同。因此,确定走私罪既遂和未遂的首要因素是走私罪的客体。走私违禁品,侵权的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违禁品的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走私(违禁品)罪应该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走私已经进行,就已经构成了走私(违禁品)罪的既遂。
1.走私违禁品进口被我国海关或者其他部门查获时,其走私行为一般已经完成,应当认定为既遂犯罪。
2.如果在国内发现走私违禁品出口,走私行为一般可分为未正式实施、正在实施和正在实施三种情况。(一)处于为走私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阶段的,应当界定为走私犯罪(准备)或者其他罪名(其他罪名量刑比走私犯罪(准备)重的,应当按照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他罪名)。(二)正在实施走私罪的,在过海关时被抓获的,应当认定为既遂。(三)已经实施走私犯罪的,已经向海关申报出口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那么,哪些物品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违禁品呢?1.根据《刑法》的规定,违禁品是指 (1)武器弹药 (2)核材料 (3)假币 (4)文物 (5)金银等贵金属 (6)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7)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9)淫秽物品 (9)鸦片、海洛因、冰毒等毒品(10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禁品还应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和危险废物。
对于除违禁品以外的普通货物和物品,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如下:1 .限制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如需进出口,需配额或许可证,并向海关纳税;2.没有进出口限制,只向海关交税。从以上分析可知,走私除违禁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对象应当是国家的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税的制度。但从第《刑法》-53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仅将“偷税”这一要件作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并未将违反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这一要件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否实际偷逃应缴税款,应作为认定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走私罪(普通货物、物品)属于结果犯。
那么我们如何确定自己是否真的偷税漏税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走私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对走私犯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应采用不同的标准,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践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大多是进口走私,我就只说进口走私的既遂、未遂犯罪。
1.海关附近走私。这种走私主要是指在非海关场所将走私货物偷偷运入境内,完全逃避海关监管。这种走私在中国东南沿海和南部边境省份较为常见。只要这种走私进入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走私就已经实行了。因为是在非海关场所,完全没有海关监管,所以应付税款实际上已经被偷逃是很自然的。所以,只要在我国发现这种走私,就应该算是成功走私。
二.通关走私。这种走私是指走私货物在进入我国时通过海关监管区,但作案人通过虚报、瞒报、谎报、藏匿等手段逃避海关检查,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这种走私在实践中是最常见的。
为了正确区分走私犯罪既遂与未遂,不妨看看进口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流程:进口商向海关申报——海关查验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3354海关征税(稽查征税顺序有时会变化)——海关放行。按照这个流程,如果行为人进行走私,其走私行为在向海关申报的过程中已经完成。但走私能否成功,取决于能否通过海关监管,是否因此实际偷逃应缴税款。因为进口货物、物品在行为人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放行前,是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受海关监管的。所以,只要是在海关手续未办完之前查获的,偷税目的是不可能的,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这种犯罪未遂,理论上称为犯罪未遂终结。也就是说,走私已经完成,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个案件是在海关监管区外查获的,但应视为犯罪未遂,如:1。许多走私者利用其他单位的加工手册和减免税证明进行走私。海关因货物不合理流动而怀疑货物,但因缺乏证据而不得不先放行,但随后继续秘密监控,并在监控过程中予以扣押。2.海关根据进口商的申请,批准进口货物在出厂开箱检验前放行,并在检验过程中查获走私。在这两种情况下,虽然海关已经在形式上放行了货物,但实际上进口货物仍在海关监管之下,无法达到逃避到期税款的目的,只能视为企图
第三,后续走私。这种走私是指行为人未经海关许可,不缴纳应纳税款,在中国境内销售保税、特别减免税货物、物品牟利的行为。根据海关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保税货物和特殊减税、免税物品前,事先征得海关许可并缴纳应纳税款是合法的。这种行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是合法的,但其后续行为违反了海关的规定,逃避了海关的监管,因此立法者也将其纳入走私犯罪的范畴。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以“销售”行为界定应纳税款是否实际偷逃,从而认定犯罪既遂、未遂。根据民法理论,销售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标准。因此,在实践中,无论是保税、特殊免税还是免税的货物、物品交付给买方,都应作为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标准。只要货物已经实际交付,无论货款是否支付,都应视为既遂犯罪;如果货款已经支付但货物尚未交付,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