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远道而来,男子找4个失足妇女招待好友,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说乎,中国的热情好客,对于远道而来的朋友,那自然是热情招待,但有时候热情过了头或者是方法不对,可能会给自己和朋友带来灾祸。
基本案情
黑龙江双鸭山,人情好客的张某,面对四个远道而来的朋友非常热情,用最高的规格和礼仪接待,地主之谊情意满满。
但是这种老朋友相见,尤其又都是男的,小心思大家都懂,张某于是就说包在他身上,回到宾馆之后,张某就张罗着给几个朋友找失足妇女。
张某平时就爱玩,这一次更是要让四个朋友玩的开心,以显示自己的热情,张某联系了平时常去的洗浴中心经理,让他找是个漂亮的女孩过来,价格什么的都好说。
当天晚上,张某通过洗浴中心经理叫来了四个女孩,张某则因为喝多太多,身体不舒服自己就没叫,第二天这几个朋友就离开了。
没多久,警方在扫黄打非行动中,查获了这家洗浴中心,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只是治安管理处罚就行了,但是张某这次玩的有点大,警方认为他涉嫌介绍卖淫罪,直接给抓了起来,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呢?
案情分析
我们先看法条: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写的很清楚,那么张某这种介绍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说的介绍呢,这就需要更细致的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两高的对于介绍,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介绍两人以上,就需要按照刑法地三百五十九条处理,而且这个解释说的很清楚,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那么这么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是构成介绍卖淫了,但是案子到了检察院,检方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对张某做了不起诉处理。
“介绍卖淫”和明显就是充当一个媒介,给嫖客与失足妇女进行牵线、搭桥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给失足妇女寻找揽客等行为,通俗的讲就是拉皮条的。
张某这次给朋友服务的行为,并不构成通常意义上的介绍行为,而且张某并不认识这些卖淫女,并不能起到中间牵线搭桥的作用,张某的作用更是是,几个人共同嫖娼,他是牵头的那个,那四个朋友,其实也都有嫖娼的意图,只不是张某负责去张罗了一下。
洗浴中心经理,就是典型的介绍卖淫行为,他才是真正起到失足妇女和顾客桥梁中介的作用,张某顶多算是个嫖娼的参与者。
最终检察院以张某不构成犯罪为由,做了不起诉决定,你认为张某构成犯罪吗,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