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时将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赠
【婚前财产抵押】如果离婚时将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协议不能撤销
[案件回放]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将其婚前购买的一处房屋赠与王某所有(该房屋已被抵押)。离婚后,王某即搬出该房屋。后来,李某拒绝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给王某。李某认为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已设定抵押担保,要求追加抵押权人为本案第三人,同时决定撤销对王某该房屋的赠与。
[律师说法]
大法扬律师事务所的章艳江律师解答:本案的争议在于3个问题,即:设定抵押的房产能否成为赠与物该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如有效,该赠与协议能否撤销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规定:“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抵押权行使的问题与本案无关,李某关于追加抵押权人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某自愿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王某所有,该赠与协议是李某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李某能否在房屋过户前撤销赠与协议这就要从本案赠与的特殊性上来考虑。由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约定一方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归对方所有,可视为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协议。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赠与即可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该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不得撤销。”
综上,李某对王某的赠与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