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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问题

作者 :凌婷 2022-09-17 07:16:15 围观 : 评论

  一、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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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古代继承的含义与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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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古代继承的含义

  继承一词,其义颇多:稽之中国古籍,继承亦称承继,或简称继,承接先人遗业之谓也。《礼记·尧曰》有“兴灭国,继绝世”之载,《论语·中庸》有 “善继人之志”等语,可见继承一词内容十分广泛。在本文中,我们所分析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继承既不是指广义的后代对先辈创造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继承;也不同于现代继承法中所指的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特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而指“生者对死者生前所处的社会地位及其伴随的权利义务的承袭”,是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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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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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现象早在原始社会就已存在,但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可能是永世长存的,其产生和发展是不依人们主观意志所决定的,是与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相联系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转变,原有的氏族财产转移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私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历史上传说,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夏禹不传贤而传子,“天下为公”从此转变为“天下为家”,这不仅标志着国家的形成,也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继承制度的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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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的概况与本质

  1.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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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元前475年进入战国时代始,至公元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止,中国封建社会持续了二千三百多年。在这上迄秦汉,下及明清的几千年改朝换代的过程中,有关继承的伦理观念和表现于私法之中的继承制度一直陈陈相因,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状态,只是在某些具体问题上有一些变化。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地主阶级始终利用继承这项法律制度来维持他们世世代代对农奴?农民的剥削。

  2.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的本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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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制度是在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并分裂为阶级之后产生的,它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发展,成为该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过来又成为巩固?维护该经济基础的法律工具之一。中国封建社会的继承法即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与封建宗法制度和专制主义政体相适应,体现着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并维护着其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和伦理纲常,适应着封建生产关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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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剥削阶级统治下,“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第284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在封建社会里,农民虽然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但由于他们与土地的依附关系,当原地主死亡时,他们便随着土地的继承而转移到一个新的地主,仍然逃脱不了地主阶级的剥削和压榨。封建地主阶级制定继承法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剥削农民的特权代代相传,永远保持其剥削者的地位。

  二、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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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身份继承

  “在中国古代社会,身份十分重要,继承原为亲属关系的效力,人们从死者承受的不仅有财产权利,而重要的是身份上的权利,这时称继承法为身份法亦无不当。”[3](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第102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这里的身份指的是在社会上的政治地位和在家庭中的户主地位等。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来看,最早出现的继承就是身份继承,在封建社会里,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和基础。在身份继承中又包括了宗祧继承和官爵继承,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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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宗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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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祧继承制度始于奴隶制时代,是宗法时代的产物,其制度详于周礼最终成熟于封建社会。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封建制的宗法制度代替了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家”代替“宗”成为社会组织的单位,宗祧继承从维护“宗统”的工具转变成维护“家统”的工具,始终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封建社会里,宗祧继承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广大农民家庭和手工业劳动者在形式上也被纳入了宗法系统,可同地主阶级一样继承宗祧。

  依照宗祧继承制度的要求,继承时以嫡长子为先,如无嫡长子,则在直系子孙中依次确立宗祧继承人。(在封建社会礼教与法律中,宗祧继承人称为 “嫡”,继承人的确立称为“立嫡”。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准则是: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多母生多子,以生母的贵贱确定长子的身份。)嫡长子继承权的确立是地主阶级为保证他们的政治特权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持其阶级内部的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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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嫡长子继承制度始于商末,在西周正式确立,封建社会历代法律中都贯彻了儒家所总结的嫡长子继承的原则,嫡长子继承被看作是“国家的定法”。唐律中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徙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各朝各代还明确规定了立嫡的顺序,如唐规定:“无嫡子及有罪? 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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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宗祧继承的初衷是为了明确祖宗的正统后嗣,从而使后嗣得到宗祖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严格维护宗祧继承的目的转化为完全是为了保护地主阶级的权利和财产不致被分散,永远保持在自己后裔的手中,避免了“宗祧纪纳”紊乱。这一制度在封建社会看是有利于稳定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的,但在今天则完全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了。

  2.官爵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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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封爵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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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爵制度始于西周,秦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以军功封爵,按《军爵律》,立有军功但未拜而死者,经指定的继承人又未犯“废”?“耐”?“迁”以上罪的,可继承死者的爵位。西汉封爵继承仅限于亲生子,有“非正”罪和“非子”罪,西汉末年后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养子和孙都可承袭爵位,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自唐以后有关封爵继承的立法日趋完善,继承人只限于直系嫡子孙,其顺序也根据宗祧继承的顺序进行。例外是女真族入关之前规定,承袭爵号的顺序首先其子承袭,若功臣无子则按先兄弟后侄儿的顺序承袭,并强调,子侄袭爵只论功德不分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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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袭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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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封建社会,官职也是可以继承的。《大明律》规定:“凡文武百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袭荫以一定品级的官员为限,明规定正一品官之子以正五品用,从一品之子以从五品用,依次递降。(也有的学者认为袭荫只是获得一个选官的出身,并不是直接就去做官)袭荫的顺序也适用宗祧继承的规则,在嫡长子孙死亡或有罪?疾时,法律中还规定了后位袭荫人的具体顺序,如《明会要》在世袭条中记载:“明初定例,嫡子袭替,长幼次及之;绝者,嫡孙?庶子孙次及之;又绝者,以弟继。”

  (3)食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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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封,即以一定范围内的若干户数(称封邑或食邑,少则几百户,多则上万户)所交的租赋给予受封人的制度。食封制度始于秦汉,延续到元朝,明清改为只有王?侯才能享受岁禄。食封本附属于爵位,爵位越高,食封越多。但封爵继承和食封继承并不是一回事,爵位属政治权利,不能分割,采用嫡长子继承制;食封则属财产,其继承则近似于一般的家庭财产继承制度。食封人的所有儿子均为继承人,嫡子多加一份;没有儿子的,在室女可得应继份额的半数;如儿子先于食封人死亡,其孙代位继承;没有子孙的,寡妇也可继承;未婚的姑母和妹妹可得男性份额的三分之一;食封人的继承范围到玄孙为止。

  (二)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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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产继承人的范围、份额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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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封建社会,多数情况下身份继承人只限定为一人,而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则要广泛的多。财产继承人的范围?份额与顺序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规定,秦《分户令》规定只有独子和幼子有财产继承权;宋明时则将私生子?遗腹子?义子?养子?女儿?无子寡妻?赘婿都列入继承人的范围。现简要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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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诸子诸孙

  中国封建社会的舆论倾向于均分家庭财产。唐《户令》的“应分条”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但实行均分的诸子长期仅限于亲生子,亲生子?嗣子?养子?非婚生子等在继承份额上有明显差异。在财产继承中嫡子是指正妻所生养的所有的儿子,不分长幼;庶子的财产继承地位并不劣于嫡子,仅金元时为一例外;婢生子与嫡庶子处于同一顺序;奸生子在唐及以前不被承认,至金元之后方承认其继承权,但份额要少于嫡庶子;立继子与亲子继承权无异,如在收养后又生育亲子的,原嗣子仍然并列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至于诸孙,当发生代位继承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发生越位继承时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诸孙也同样不分嫡庶。在有些宗族法中,继承宗祧的嫡长子在取得均分的遗产之外还可另得一份以做家祭之用,嫡长孙作为日后的继承人也可获得一份财产,由嫡长子暂时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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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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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将在室女和归宗女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是份额相当低,只有一份嫁妆,宋元明清都将其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出嫁女由于在出嫁时已得到了一份嫁妆,从中国古代民法的观点看,其继承权已提前实现,不得再参加母家财产的分割,《宋刑统》规定在既没有诸子诸孙,又没有在室女和归宗女的情况下,出嫁女可继承遗产。对于女儿的继承份额,各代规定不一,大体上在室女?归宗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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