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之下课外辅导培训机构常见刑事风险解析与防范
作者|冯立志刘水灵
来源 | 法教观察
2020年末,巧恩儿童美语机构负责人李某因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而总部设于北京、在国内多个省市设有校区的聚智堂培训学校,也陆续被多地警方查处,各校区负责人被法院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教培机构倒闭、卷钱跑路越发高企的时代,有些教培机构业务模式本身就涉嫌刑事犯罪,有些教培机构的经营行为屡碰刑事红线,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例给教培行业敲响了警钟。笔者结合教培行业常见的业务模式或经营行为,通过解析常见罪名在教培行业的客观行为模式,以期达到使教培行业业务模式合规,尽可能规避常见刑事风险的目的。
一、常见罪名解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及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客观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
具体案件中,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形成“资金池”且同时满足四性要求,即“非法性、不特定性、公开性、利诱性”,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模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教培行业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常见的犯罪行为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教培机构让学员将培训费暂存到教培机构的账户上,待培训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后,培训费全部退还给学员,同时,暂存的培训费所产生的高额利息以赠送课时的方式给学员,诱使学员暂存培训费,达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目的。另外一种是教培机构向学员家长或者社会第三方转让教培机构的股权,约定教培机构回购股权的时间,并约定转让股权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以达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目的。
(二)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及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本罪客观行为表现一般包括如下几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教培行业中,涉嫌合同诈骗罪常见的犯罪行为包括:
(1)与被害人签订并未注册成立的教培机构的《股权转让协议》,许诺高额股权分红,骗取被害人财产;
(2)与学员签署《培训协议》,收取预付培训费后逃匿;
(3)使用虚假身份资料登记开设教培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被害人签署《加盟协议》,骗取加盟费后逃匿;
(4)教培机构谎称可以保证学员取得大专、本科毕业证,骗取学员学费;
(5)明知教培机构资不抵债,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完成培训合同的情况下,仍采取低价销售,或高比例赠送课程的方式进行促销,收取预培训费后挪作他用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的“巧恩儿童美语”实际控制人李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案中,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不具备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招揽不具备语言教师资质的外籍人员进行美语教学,采用“买一赠一”“买一赠半”等促销手段吸引学员家长,并隐瞒上述公司及门店均不具备办学资质、雇佣的外籍授课人员不具备美语教师资质等事实,对外销售儿童美语培训课程,诱骗学员家长分别与上述公司签订《巧恩儿童美语就读协议》等书面合同,并支付11,800元至35,600元不等的预付学费,后将上述资金用于扩张门店的租金、装修费、雇佣授课人员和销售课时人员的工资等日常运营,致使自办学之日起即处于亏损状态。2018年10月起,“巧恩儿童美语”资金链断裂,表现为现金流明显不足。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上述公司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仍安排销售课时人员采用上述同样方法低价销售课时,并将新收学员预付学费直接用于归还老学员退费。2019年5月,“巧恩儿童美语”资金链彻底断裂,导致各门店陆续停业,造成学员家长巨额经济损失。[1]据此,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及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也为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提供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和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规定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强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从严惩治违法行为。
笔者发现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为扩大规模、增加营收,采取多种手段非法获取学生、家长个人信息并进行电话推广的情况,或者将已搜集到的学生或家长个人信息倒卖给第三方牟利的情况,前述行为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除以上三个常见罪名外,教培机构在日常经营中还可能涉及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集资诈骗罪;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假广告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二、刑事合规帮助企业预防与减轻刑事风险
公司企业及其高管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越来越大的当下,是坐等刑事诉讼来临后才想到委托律师辩护?还是在预感到刑事法律风险可能出现之时,及早咨询律师意见或委托律师介入提供如何防范企业及个人法律风险的专业意见?答案显然是后者。律师的及早介入将帮助公司企业及其高管进行内部法律调查与诊断,提出应对刑事调查的具体方案,依法化解可能的刑事追诉。
笔者前述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前提供的法律服务称为“刑事合规业务”,一般包括三个基本面:一是一般性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二是特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三是刑事调查的应对。
1、一般性刑事合规服务,是指律师为尚无明显刑事法律风险的企业或高管提供一般性合规业务咨询,展开合规培训,发现企业日常经营及内部规章制度漏洞,化解潜在刑事风险。
2、特定刑事合规服务,是指在企业或个人已经面临明显的刑事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律师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防范或避免法律风险的专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特定事件开展合规调查,诊断刑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等。
3、刑事调查的应对,是指讲解或分析可能涉及的罪名以及相关的量刑规则;帮助熟悉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提供类似已决案件作为参考文献;讲解侦查基本构成;协助分清有罪、无罪证据,并做好证据保全等工作,切实地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企业财产安全。[2]
当然,需要明确的是,即便是最好的刑事合规体系也不能完全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但企业只要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以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能够以此作为请求减轻处罚的理由。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刑初2160号判决
[2] 陈瑞华,“体检式刑事法律服务”的兴起,载于《中国律师》2018年第1期
作者介绍
冯立志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主要业务范围: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刑事合规审查、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等。
刘水灵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范围: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审核及争议解决、医疗纠纷解决、高端民商事诉讼、刑民交叉争议问题处理、私募基金、企业投融资及并购重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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