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醉酒女案回顾:醉酒女在车内与人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强奸?
三十岁左右的王女士有男朋友,却没有与自己的老板避嫌,不仅对老板姜某给出的红包和礼物照单全收,而且还陪着姜某去参加了姜某朋友的乔迁之喜,结果在餐桌上喝多了酒,王女士甚至还呕吐了一阵,在客厅的沙发上睡着了。
姜某已经41岁,有家庭,并没有与妻子离婚,然而在这次的聚会中,姜某与王女士的暧昧关系显而易见,牵手、楼脖子的亲密行为毫不避讳。聚餐结束后,姜某的朋友表示可以打车送王女士回去,但王女士却拒绝了这位朋友的好意,称要等姜某一块走。
而后王女士与姜某一块上了车,期间王女士告诉姜某自己口渴了,姜某便停下了车,虽然超市已经关门,但姜某并没有急于去驾驶车辆,将王女士送回家,而是进入了王女士所在的后座。对此,在事后,姜某表示王女士并没有抗拒,两人还聊了会天,气氛很好,两人就发生了更为亲密的关系。
不料事情发生后,王女士却说自己不是自愿的。第二天,听完王女士哭诉的家人把姜某叫了过来,询问其怎么解决,姜某则认为自己遇到了“仙人跳”,王女士并没有拒绝他,甚至还有意勾引了他,才发生了不该发生的关系,王女士不过是想要钱。
双方遂发生了争执,还动起了手,姜某不肯给钱也不愿负责,王女士则坚称自己是被迫的,民警接警后把姜某和王女士带到了派出所,在公安机关,王女士称姜某违背了妇女意志,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姜某的行为是犯罪。
事情越闹越大,姜某的妻子在得知丈夫与王女士的事情后一脸不可置信,她怎么也没有想到姜某会背叛两人的婚姻,不过以她对丈夫的了解,她认为姜某并不会做出犯罪的事情。
那么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究竟是王女士报假警还是姜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王女士是在一个醉酒的状态与姜某发生了关系,虽然醉酒后依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可能缺乏对自身行为的识别和控制能力。姜某称两人在事前来往密切,王女士收下了他所发送的具有特殊好意的“520”红包,且两人举止亲昵,有牵手和搂搂抱抱的行为,才认定王女士默许了两人的暧昧关系,王女士也没有拒绝与他发生关系,他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不过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案发时王女士处于醉酒状态,防卫能力削弱,因此姜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以强jian罪判处了姜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不少人可能不理解,觉得王女士在事前似乎是发出了暧昧的信号,引诱了姜某,怎么姜某就违背了妇女意志?如果姜某在醉酒的状态下,缺乏对自身行为的识别,从而与王女士发生了关系,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了?
这里其实是有一个误区,在法律上,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并不能给犯罪行为提供合理的理由。
再说到强jian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一般情况下,男女的力量悬殊,女性认为自己在反抗,是拒绝的意思,但男性可能就认为是“半推半就”,这种情形下,男性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但如果双方没有醉酒,成年女性被男性诱惑从而发生关系,由于成年女性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清楚自己的行为以及自己在干什么,是自愿的,因此男性不构成犯罪。
不过男性把成年女性灌醉后与其发生关系,事后女性称自己不是自愿的,男性就很可能因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获刑,因为女性本身就没有明确答应与其发生关系,并且醉酒后,女性的防卫能力削弱,所以在事后,男性很难以女性没有拒绝为由为自己辩解。
在本案中,姜某称王女士与自己的关系暧昧,但两人的婚外情关系并没有完全确立,王女士收下了姜某送的红包和礼物,跟着姜某去参加乔迁宴,不过并没有明确表示要做姜某的情人,而姜某是在王女士醉酒的状态下发生了关系,且之前两人并没有发生过关系,他认为王女士是自愿的,但事后王女士称自己并没有同意。
结果姜某一审获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强jian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妇女半推半就的情况,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事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如果查明王女士在与姜某发生关系之前,的确有过用女色骗财的情况,或者与多名男性有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那么姜某的主张才有可能被法院采纳,从而无罪释放。
目前姜某已经提起了上诉,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