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为何规定疑罪从无?为何办案单位不得让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句经典的“你有权保持沉默”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这段话出自1966年美国米兰达案中大法官厄尔·沃伦的判决书,后来被运用至美国的诉讼程序中,也被称为“米兰达警告”。在中国,我们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有与之相类似的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项规定是刑法学中“疑罪从无”的典型代表,疑罪从无有一个对应的反义词“有罪推定”,有罪推定是指在司法机关没有确凿证据的时候,根据犯罪动机、嫌疑人的前科、性格等推定其有罪。显然,有罪推定是不合理的。
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发展曾经历过漫长的道路,比如1994年发生在湖北京山的“佘祥林案”,嫌疑犯佘祥林被判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在监狱中服刑11年后,他的妻子离奇地“死而复生”。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让人意识到,疑罪从无的原则必须贯彻到底。
事情要从1994年1月20日说起。佘祥林和他有精神疾病的妻子张在玉大吵了一架,妻子愤怒地离家出走。第二天,佘祥林见妻子还未回来,感到有些担忧,四处寻找未果,于是报了警。在警方将张在玉列为失踪人口三个月后出了事。
4月11日,一对夫妻在水塘里发现了一具女尸,立马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后进行了勘察,女尸已经高度腐败,死亡时间难以推测,也无法确认其身份。当警方查找当地失踪人口时,又想起失踪的张在玉,于是让张在玉的娘家人来辨别遗体。
张在玉的父母赶到派出所后,经过观察,确信女尸就是张在玉。因为女尸的身高、年龄与张在玉一致,而且身上还有可以辨别身份的特殊印记以及以前遗留的伤痕。他们失声痛哭,警方安慰家属过后,对张在玉的身边人进行调查,发现张在玉交际圈非常窄,因为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她素来与人没有什么过多的恩怨,村里人对她的印象也都停留在“疯”这个字眼。
而当警方阅读了当初张在玉失踪记录后,锁定了一个嫌疑人——佘祥林,他曾经说,自己与张在玉大吵了一架,张在玉气不过,于是离家出走。会不会是佘祥林设下的圈套?他先是将人杀害,然后伪装成不知情的模样过来报警。
有了思路之后,警方立刻对佘祥林进行调查,经过询问、盘问过后,佘祥林交代了他的犯罪事实,确实是他杀害了妻子。于是佘祥林经过司法机关的层层报告过后,最终在荆州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并被判死刑。
案情的进展似乎非常顺利,张在玉的家人也得到了心理上的安慰。然而就在即将定案时,湖北省高院却突然将此案发回重审。省高院在调取了佘祥林一案后,发现佘祥林的口供存在反反复复、前后矛盾的疑点,认为此案需要重新审理。而张在玉的父母听闻后非常愤怒,他们认为佘祥林已经认了罪,坏人应当得到严惩。为了安慰自己女儿的在天之灵,他们写了申请书,并获取了220名村民的联合签名,要求将佘祥林立马处决,但是省高院仍旧坚持之前的决定。
在这起案件调查的过程中,该地区的行政划分也发生了变化,案件转送到京山县。但是这起案件最后的审理结果并没有发生变化,法院仍旧判处佘祥林故意杀人罪,最后被改判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佘祥林未得到严惩,张在玉的家属一直难以释怀。同样难以释怀的还有佘祥林的家属,因为他们始终认为,佘祥林没有犯罪。在狱中,佘祥林一直在为自己申诉,他的家属也不遗余力地为佘祥林辩解,村中有一位村民写了申请书,称张在玉离家出走后,他曾经在村中见过张在玉,佘祥林可能没有杀害他妻子。直到几年过后,张在玉的家人甚至还收到了张在玉写往家里的书信,但他们始终不相信张在玉还活着,认为是佘祥林在为自己脱罪,伙同自己的家人设下的计谋。
直到2005年3月28日,村里突然“闹了鬼”。原本已经入土的张在玉,突然带着一个男人和一个男童来到了她的娘家。他们这才知道,佘祥林真的被他们冤枉了!张在玉根本就没有死,她那年离家出走后,流浪到山东,随后嫁到当地一户普通人家,还生了一个儿子。然而,他们美满生活的这几年,佘祥林却锒铛入狱,在狱中孤独地生活了十一年。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立刻对案件的判决做出了更改,于4月13日宣布佘祥林无罪释放。而当年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受到了调查和惩罚。随后,佘祥林一家领取了70万元的国家赔偿。除了佘祥林外,在1994年发现的那具无名女尸也被公安机关记录在档案内并重新调查。
听完这个案件,很多人脑海中都会想起一句话: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是英国的法谚,表达了司法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性。佘祥林案于我们而言,是一次意义非凡的警示,其中的代价沉重、让人悲叹,更应从中吸取教训,不能让下一个“佘祥林”的悲剧继续上演。
在发生了重大案件时,很多民众不理解,为什么法院没有严惩那些犯了罪的“坏人”。通过这个案子,想必大家都有所了解,这正是因为“疑罪从无”的原则,宁愿放过的一个可能成为真凶的嫌疑犯,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是社会正义和公平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