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色摇篮幼儿园“针扎虐童案”一审宣判:3幼教不认罪,法院采信幼儿证言(2)
中五班老师赵雅然在认罪供述中说,2018年7月底,她刚调到中五班,同事窦沛甜打开钢琴凳的夹层,从工具盒里拿出长3~4厘米的缝衣针,告诉她和陈丽“孩子太乱的时候,用这个扎,还是挺管用的”。
于是在一两天后,她动了针扎心思,她把针拿在手里,用手掌包裹住大部分,只把针头在大拇指下露出一点,然后摆出推搡的姿势,顺势扎了一个男孩的后背。赵雅然说,那是她第一次扎孩子,当时她正组织孩子们排队走出教室,走到门口,男孩不听话,她就很生气地扎了他。
赵雅然说,她们3个老师几乎天天扎孩子,一般扎孩子的后背、胳膊、大腿、脚面和屁股。“反正只要孩子一闹起来不听话,我们就用这种针扎的方式管束孩子。”在10月初的某天上午,第一节课后,她在活动室内曾一次扎过7个孩子。
窦沛甜只承认扎过3个孩子,但拒绝承认与赵雅然有过交流。她说,自己和赵雅然关系不好,怕对方举报自己,扎孩子的时候避开她。
中五班孩子共有24个孩子或其家长提供了被针扎过的证言,这些证言细节丰富,更有可信度。比如有的小朋友说,在国庆节放假回来后,因为他脱衣服脱慢了,老师用一个“蓝色的、大大的”针扎了他,扎在左腿和屁股上。
还有中五班小朋友说,老师在走廊扎了她腰的侧面,“就感觉有蚊子咬我一口,还起了个小包”,后来老师还在厕所里扎了她左耳朵后面、在楼道里扎了她的手腕,一天下午,在厕所里,她在解小便,老师进来又扎了她的腰。“扎之前不和我们说话,突然扎我们一下就走,我们班小朋友都被他们偷偷扎过。”
出事幼儿园现已更名,但仍可看出“金色摇篮”的字迹。 《等深线》记者 苑苏文 摄影
虽然没有拍到中五班赵雅然等老师扎孩子,但监控视频也拍下了中五班老师粗暴的动作。比如在排队跳舞时,一个小男孩把卫衣的帽子戴在了头上,赵雅然走过去,把他的拉链向上拉紧,揪起拉链上面的衣服,男孩捂着脖子,有些窒息,向后退想要挣扎,但难以动弹,赵雅然揪着衣服持续了近4分钟,直到男孩不再挣扎,放手后,男孩自己慢慢地脱下了外套。异常动作不过,判决书记载,在庭审中,小二班被告人吕静、王静、刘俊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针扎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辩称其无罪。吕静的辩护律师邓学平透露,在此前的审理过程中,这3名老师都未曾认罪,是“零口供”。这所幼儿园教学楼是4层的欧式别墅,教室是套间,包括活动室、睡眠室和一间厕所。厕所和教室角落是盲区。在监控的睡眠室和活动室,摄像头没有“抓到”老师针扎孩子的场景。在庭审中,公诉人表示,针扎行为可能很隐蔽,监控探头根本拍摄不到,不排除老师在厕所和教室监控盲区实施了针扎行为。公诉人出示16段视频,其中有小二班老师将孩子拽到眼前训斥、拍打、罚站、捏脸,以及将孩子带到监控盲区的可疑行为。法院认为,在小二班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10月19日睡眠室及活动室的监控视频中,确无3名老师针扎幼儿的明确影像信息。但在视频中,吕静殴打、拉拽、推搡张小恒达十余次,在殴打另一个孩子时使用了尺子,还对5个孩子进行拍打、拉拽、推搡和训斥;而王静拍打、推搡、拉拽、训斥多个孩子,还多次对张小恒实施了殴打;被告人刘俊华多次拍打张小恒等儿童。
一名女童的鉴定记录显示,伤痕位置较为隐蔽。 受访者供图
但孩子们出入盲区前后,摄像头捕捉到了一些异常动作。法院认定,在2018年9月25日10时32分,儿童高某某先进入卫生间,王静拍打训斥另一名儿童后进入卫生间,其后高某某自卫生间出来有揉手臂的异常动作;2018年9月30日15时48分马小立先进入卫生间,王静随后进入,马小立自卫生间出来后有不停甩头、抖手臂、揉手臂、揉腿的异常动作;2018年9月30日9时53分,儿童张某某进入卫生间后,刘俊华进入卫生间,张某某出来后有揉手臂的异常动作;2018年9月30日10时38分,袁某某与刘俊华同在卫生间,袁某某走出卫生间后有揉手臂的异常动作。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列举的孩子出盲区后的异常动作情景,所涉及的老师为王静和刘俊华,吕静不包含其中。
法院认为,老师采用针扎儿童的方式,其动机是让儿童服从管教,但此管教方式因其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势必采用隐蔽性手段,避开视频监控。为避免家长的察觉,其也绝不会把儿童扎到鲜血淋漓。而且通过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老师在实施针扎行为后还使用不许告诉家长之类威胁性语言,幼儿对教师的管束具有服从性。监控视频是确认老师是否有罪的证据之一,但绝非唯一,确定老师是否有罪,需综合全案证据评判。
记者近日联系到一些小二班幼童家长,他们都深信孩子在幼儿园遭遇到针扎虐待。“孩子上过那个幼儿园之后,中午不爱睡觉了,解大便也困难了,后来听说老师都让憋着。”一名小二班家长抱怨说。
邓学平向记者出示了向法庭提交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这份意见书由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其中指出,多名幼童皮肤红点等颜色改变,缺乏针状物刺伤皮肤的临床表现和损伤痕迹,可以由不同儿童自身皮肤的生长发育、湿疹、昆虫叮咬、搔抓、活动磕碰等原因形成,本案应当进行侦查实验,以排除涉嫌刑事案件。
对此法院认为,这份意见书的出具单位,没有相关资质。
此案宣判前,记者联系了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检察院,其办公室负责人称,不能就此案件接受采访。“内部有规定”。
2020年8月5日,此案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天津市公安局对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对被鉴定人所受损伤作出了“尖锐物体刺、扎伤皮肤可形成”的分析,认为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法院认为,对于邓学平提交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出具这份意见书的鉴定中心无鉴定资质,审查意见书论证内容所称儿童多出来的伤,未查明是新鲜伤还是陈旧伤即得出了与被告人行为无关的结论,完全缺乏专业性、客观性。“该中心认为鉴定程序违法所引用的法律规定于本案鉴定程序不适用,应做侦查实验的结论亦无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纳。”
(张小恒、马小立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