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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已不畏惧《民法典》为你解难题 遇到婚姻家庭问题该如何解决?

作者 : 2020-08-17 09:08:52 审稿人 : admin 围观 : 评论

原标题:三十而已不畏惧 《民法典》为你解难题


  律师简介

  韩怡君,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办理多起毒品犯罪案件、暴力性犯罪案件、贪污贿赂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等,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韩怡君律师具备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缜密的辨析思维、求实的工作作风、较高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以“热心、耐心、细心、责任心”的全心投入,认真务实,竭诚为委托人提供精益求精、高效的法律服务,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广受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三十而已》热播,剧中情节引发强烈共鸣。现实生活中,遇到婚姻家庭问题该如何解决?8月16日,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韩怡君。韩怡君律师结合《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8大亮点,告诉大家法律是如何解决这一道又一道的难题。

  增设离婚冷静期是否离婚要理性

  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自2003年起不断上升,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人认为,现行婚姻法对登记离婚未作任何限制,使得人们对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行使过于自由,造成的后果是草率离婚事件不断攀升。最终,损害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民法典》增设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增设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旨在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给予当事人适当时间去冷静、理性地对待双方婚姻关系和离婚要求。这相当于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慎重行使权力,以激发双方对家庭的责任心。

  婚前患病未告知可向法院求撤销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的,这类婚姻是无效婚姻。这一规定自实施以来一直存有争议。反对者认为,结婚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以患有某种疾病为由宣告婚姻无效侵犯了婚姻自由权。此外,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进步,至今在医学上也无法准确定性哪种疾病是禁止结婚的重大疾病,在审判实践中同样难以把握。

  基于对该条文的争议,现行民法典删除了此规定,并新增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掌握在另一方手里。

  一方面,若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跳过繁琐的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另一方面,《民法典》对于婚姻是否可撤销的认定已经不以婚前隐瞒疾病婚后是否治愈为限,而是只要一方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并未如实告知,不管婚后治愈与否,另一方婚后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家庭成员已明确权利义务更清晰

  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亲属、近亲属的表述各不相同。因而民法典对重要的基本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这一规定明确概念,划清范围,为调整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奠定了基础。同时,首次将“家庭成员”作为法律概念予以界定,明确了家庭成员法律责任的承担。例如,被虐待的家庭成员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等。

  夫妻债务需划清个人名义排除外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从夫妻一方转移给了债权人。举证不力的后果自然也由债权人承担。从该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因此,民法典对于夫妻债务的规定基本沿用了上述解释的精神,于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上述规定旨在避免处理夫妻债务时出现两个极端,不仅要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要避免夫妻一方离婚时无故被高额负债。

  婚姻存续可析产婚内弱势受保护

  过去在离婚案件中,当夫妻双方存在矛盾激化时,往往有一方会提前将财产恶意转移或挥霍,更有甚者一方会谋划多年,为转移财产而久拖不离,导致双方在真正离婚时已将共同财产转移或消耗得所剩无几,鉴于此,请求婚内分割财产的呼声也愈发强烈。

  因此,《民法典》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该规定使得婚内析产在法律上成为可能,旨在保护婚内弱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夫妻一方履行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

  亲子关系有疑问正当理由可起诉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本条规定为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提供了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这两项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父或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不判离法律有了新路径


  《婚姻法》兜底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在司法实务中往往缺乏操作性,实践中对于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难以统一,而且诉讼离婚的过程较为漫长,且第一次判离的概率极低,即便是第二次起诉,法院也不一定会判离,可能还会有第三次、第四次起诉,造成了当事人较大的诉讼负累。鉴于此,《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规定明确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必然会判决离婚,这大大降低了法官的裁判难度,有效缓解了多次起诉不判离这类案件的发生。

  无论何种财产制离婚均可提补偿

  在家庭生活中,总有一方会为家务活动付出更多,为了肯定婚姻中家务劳动的价值,《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规定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从仅能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扩大到了夫妻共同财产制或其他财产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仅存在合理性,也能体现夫妻双方的公平性。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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