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还具有最高效力吗?
遗嘱是一个人对身后事的安排,方式有很多种。过去,在各种方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不过,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此作了修改。来听听律师的详细讲解。
大多数人都很忌讳谈到死亡以及身后事的安排,李爷爷也不例外。然而看多了老人过世后子女为争家产而导致亲情不再,李爷爷还是决定趁着身体尚好,立下一份遗嘱。2010年,李爷爷在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他的财产一分为二,分给他的两个孩子。谁知,遗嘱立好后,老大对他的态度越来越差,一年到头都见不到人,更别谈照顾李爷爷了,李爷爷基本上都是靠老二来赡养。2015年,李爷爷过世前,因为对老大太失望,又重新手写了一份遗嘱,将他的财产大部分改由老二继承。
李爷爷现在有两份遗嘱,到底该以哪一份遗嘱为准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所以李爷爷立的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形式上都是可以的。但根据现行的《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虽然李爷爷的自书遗嘱订立在后,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仍然是以公证遗嘱为准。
而根据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李爷爷的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2021年之后,则因为自书遗嘱时间在后,自然是以在后的自书遗嘱为准。
《民法典》改变了以往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这一变化保障了立遗嘱人的最后意志得以实现。但是,不同形式的遗嘱也都有各自的形式要求,要使遗嘱有效,也需要注意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