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撤回起诉:多次上访达成16万元赔偿协议后遭敲诈勒索指控
案情简介
Z某是一名农村妇女,多年前其宅基地地界纠纷、土地淹水等清理及费用补偿问题,与时任村长S某发生矛盾,认为S某处理不公。自2014年开始,Z某以问题得不到解决为由就一直上访,期间造成身体伤害、精神损失,并花费大量费用。
因Z某十余次上访,乡政府一直给已经卸任的S某施加压力处理此事。2021年10月,Z某因身体原因也不想上访了,S某也主动协商赔偿,于是,双方商议由S某赔偿Z某包括多年上访等各种损失及补偿共计16万元。S某在村委会将钱交给Z某,Z某出具了收条。
2022年3月,Z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律师办案经过
Z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家属找到律师进行辩护。Z某始终认定自己不是敲诈勒索,所收钱款是因为S某做村长期间处理不公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导致,16万元与自己上访消耗了大量时间、精力损失大致相当,应该无罪。辩护律师经过到检察院阅卷、看守所会见等工作,经征得Z某同意之后,决定进行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总结出争议焦点:一、Z某是否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二、Z某客观上是否存在威胁、胁迫行为。三、被害人是否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四、交付财物行为性质的分析。
本案中最大的突破点在于虽然S某向Z某交付财物,但是其并不是因为受到Z某威胁,而是因为每次Z某要上访,乡政府就给S某压力,让其尽快解决此问题,多年来S某的生活因此受到很大困扰,正好Z某因身体原因不想再上访愿意与S某商议解决,S某希望给钱息事宁人,乡政府就不会再打扰自己的生活。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恐吓、要挟、恫吓等手段,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慌,不得已而交付财物。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且已信访多年,不可能因为最后一次“扬言”信访就让S某产生精神恐慌。
结合案情辩护人检索了大量案例,并积极与办案检察官沟通,提交答辩意见后,在开庭过程中向被害人进行发问,寻找机会抓住被害人回答时的疏漏,紧紧围绕交付款项的动机继续跟进发问,让被害人不得不如实陈述案件真实情况。
案件结果
2023年6月30日,一审法院做出了刑事裁定是,准许检察院撤回了对Z某的起诉。理由是: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Z某范诈勒索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或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Z某的起诉。本院认为,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县检察院撤回对A某的起诉。((以上内容来自: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烟语君点评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或诉求,但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渠道。
司法现实中,很多上访人因为上访的方式,受到了执法司法机关的制裁,还有一些司法案例显示,上访人因为与被上访者达成了赔偿或补偿协议,遭到了敲诈勒索罪名的指控及司法判处。
这个案例的Z某还算是幸运的,经过律师的精心辩护,检察院和法院考虑和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终止了司法程序。许多类似的刑事案件,已经生效,以至于不久前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的调研报告中曾专门提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因违法上访而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
最高法院:寻衅滋事罪泛化倾向明显,应审慎处理上访案
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号发表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暨“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在浙江、福建的调研报告》(下称《调研报告》)一文认为:寻衅滋事罪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
调研中发现,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因规定模糊、担心被用作“口袋罪”,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与存废是法律界长期关注的焦点问题。
《调研报告》建议,要加大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寻衅滋事罪案件数量、占比持续上升,引发“口袋罪”担忧
寻衅滋事罪出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该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号8月16日发布的《调研报告》认为,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近年来该罪名有被泛化适用的倾向。为准确适用法律,对该罪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报告》介绍,过去十年中,浙闽两地农村寻衅滋事案件数量均排在各类罪名的前列。被告人绝大部分系年轻人,其中又以外来务工人员或无正当职业者居多,因酒后肇事、赌博引发的犯罪常见多发。因违法上访而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谈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调研报告》表示,调研中发现,该罪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2022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表示“口袋罪”的形成虽然有刑事立法的原因,但更可能的原因是司法实践的滥用。具体到寻衅滋事罪,他分析,该罪之所以成为一个“口袋罪”,是因为该罪的各种选择性要素较多,司法机关将具体概念提升为更上位的概念予以适用。他指出,近年来司法解释有注意防止“口袋罪”现象发生,但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并没有限缩的迹象。他强调,最高司法机关应当慎重制定司法解释,避免带头适用“口袋罪”,导致下级司法机关滥用“口袋罪”。
从这份来自最高法刑四庭的调研报告看,研究者也倾向作出调整。《调研报告》表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要加大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来源:南方都市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