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认识女子7天,就支付10余万彩礼,结果发现女子和他人同居
河南平顶山,一男子认识一名女子仅七天时间,就同意支付10万元彩礼及赠送五金一钻、一部新款手机,与该女子订婚。可不曾想,两人订婚仅一个月后,女子却瞒着男子去跟别的男子开房。男子得知后,立即上门讨要说法并要求解除婚约。
孟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一女子后,双方都比较满意。于是女方家人要求两人赶紧订婚。七天后,孟先生在双方家人、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向女子求婚。
女方当场表示同意后,孟先生支持10万元彩礼赠送五金一钻、一部新手机给女方,总共价值14.3万元。至此,女子仅用七天时间就成为孟先生的未婚妻。
一个多月后,孟先生返回安微工作。可不曾想,孟先生刚离开不久,就有一个在酒店从事前台工作的朋友打电话问孟先生,是不是与未婚妻分手了?
后来在孟先生反复的追问下,其朋友才说出未婚妻与别的男子到其工作的酒店开房。孟先生听后起初还有点不相信,毕竟两人才刚订婚一个多月。
可当孟先生看到未婚妻与别的男子在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后,两人进入酒店房间几个小时才出来的监控视频,其不得不接受这个事实。随后孟先生立即到未婚妻家中讨要说法,并报警求助。
1、有网友表示,两人才认识七天时间,女方家里人就要求孟先生给彩礼订婚,可见女方家长对女儿是否能够嫁出去,也是没有信心的。这也说明了父母都对女儿的人品,也是有自知之明的!
也有网友表示,孟先生要好好感谢这位在酒店前台工作的朋友,是其及时发现才让孟先生及时止损的。
2、那么孟先生能够拿回自己的14.3万元财物么?
首先,如果是情侣之间日常生活支出,或一起约会及为表达爱意520、1314等小额转赠行为,民法视为赠与关系,一般不支返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注意!超出转赠人的经济能力的大额转赠行为,即便双方没有约定是否有附加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都支持返还。比如男方月收入就几千元,其一次支付几万元给女方,这种可以主张要回来。
其次,如果有目的转赠行为,那么即便是未婚妻,只要受赠方未能履行义务,就必须返还,且无论价值多少的转赠,都有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
也就是说,孟先生将10万元彩礼、五金一钻及一部手机转赠给女方,是奔着两人结婚为前提的。即孟先生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故女方有金额返还的义务。
最终,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女方将10万元彩礼、五金一钻及手机折现icon的4000元,全部返还给孟先生。
最终,有必要提醒广大网友们,婚姻非儿戏,一定要深思熟虑,切勿因一时冲动而为之,免得最终害人害己,甚至发生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