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车位被占要求对方挪车被拒,用焊条将四周团团焊住
山东烟台,23岁的李先生下班回家,发现自家车位被其他人占用,于是拨通车主电话,让对方赶紧把汽车挪走。谁料,车主说不挪,就挂断了电话。李先生找来电焊工,将车主的汽车用钢条焊在里面,这下,可把车主给气坏了!
23岁的李先生年轻有为,事业有成,在一家五星级酒店担任高管一职,有房有车,堪称成功男士的典范。
前不久,在一次活动上,他遇到了心目中的女神刘女士,两人交谈甚欢,加上彼此都对一见钟情高度认可,当即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春风得意的李先生赶紧置办物业,在一小区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商品房(配送车位),作为未来的婚房,并与刘女士生活在一起。
这天,刘女士生日,为制造一个浪漫之夜,李先生提前下班回家。不料进入小区停车场时,却发现自家车位被别人占用,停放着别人的汽车。
他非常生气,之后按照汽车上留置的联系方式,拨通了对方车主冯某的电话,要求他赶紧过来把车挪走。
谁料,冯某居然说自己正忙,没空下来挪车,还一度埋怨李先生不懂事,不会去别的地方找位置停车?
“真是岂有此理,你把汽车停在我的车位上,耽误了我的时间,你还有理了?”李先生愤怒地问道。
冯某撂下狠话:“我就是不挪,你能把我咋样?”说完,对方直接挂了电话,态度十分嚣张。
李先生被彻底激怒,今天是女友的生日,他本不想惹是生非,怎料那冯某不讲道理,硬是将他给逼急了。
随后,他打电话叫来酒店的一名电焊工,买了20根钢条,让电焊工将钢管焊接在车位的四周,直接将冯某的汽车困在里面。
一番操作下来,整整花了3个多小时,李先生这才解气,心满意足的回家和女友团聚。
第二天早上,冯某过来提车,一见自己的汽车被钢条焊住,顿时心疼不已,他万万没想到。李先生竟然是个狠人啊!
随后,冯某找到物业联系上李先生,要求他做出道歉,并拆掉外围钢条。
见对方暴跳如雷,李先生心里乐开了花,如果不是冯某强占车位,又怎会落得如此下场?他拒绝道歉,双方发生争吵。
冯某报警,警察到现场后,也被眼前一幕惊呆,之后以涉嫌毁坏公私财物为由,将两人带回派出所。
那么,问题来了,李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警察对这起事件,又将怎样处置呢?
事件的起因,是由冯某占用李先生的车位引起,事后既不挪车还态度嚣张,明显有错在先。
车位属于李先生私人财产,因此冯某把汽车停在车位上,构成侵权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即便对方有错在先,李先生也应该报警求助,而不是第一时间为了泄愤,把冯某汽车焊在钢管里面。
根据《刑法》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李先生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有网友对此表示质疑:车位是李先生的,他在自己车位上焊上钢条,这也算违法吗?
《民法典》第2条中明确规定:民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李先生在自己的车位上焊接钢条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原本不存在过错。但他将冯某的汽车焊在里面,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这就构成了违法。
因此这起事件,双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斗殴的;(2)追逐、拦截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李先生和冯某的行为,触犯了上述条例中的第三款,如果双方不同意和解,那么依法应当处于15日以下拘留。
和解,是唯一正确的原则。最后,冯某极不情愿地向李先生道歉,并愿意支付拆除钢条的费用。
李先生也不想把事情闹大,随后叫来了电焊工,拆除汽车外的20根钢条,这起闹剧就此平息!
常言道:没有木头,支不起房子;没有邻居,过不好日子。
邻睦风亦暖,家和人自康。远亲不如近邻,休要失了人情。
可冯某倒好,来个霸王硬上弓,把汽车停在邻居的车位上,还将李先生的劝解当成了软弱可欺,结果闹出了乌龙事件,实属不该。
李先生虽是事件的受害者,但其偏激的做法,并不可取。面对侵权行为,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求助,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才是正确的选项。
经一事长一智,希望冯某以后能多与邻为善,不要再做出伤害邻居的事情来。同时,也希望他记住:永远不要欺负老实人!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