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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帘听审”评论两重天,一味指责或一味维护的根本不是症结所在

作者 :韵萱 2024-05-15 06:06:27 围观 : 评论

今天,5月11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法院庭审休庭后,律师意外发现审案法官庭审中受到本院领导和二审法院法官微信“遥控”一事,正在扩大讨论范围。

不仅仅是律师界,法学界、“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等,也纷纷发表了评论文章,一致的质疑海西州中级法院“情况通报”中的观点,认为律师有权拍照保存证据、质疑法院做法,进而认为法院如此审判,不符合“四类案件”监管规定,将会危及刑诉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制。



尽管媒体评论以及留言区里,都是一致的质疑法院的做法,但是也应该看到,一审法院的庭审做法,在上面中院发布的“情况通报”里,还是获得了官方肯定的。在海西州中院公号及抖音官宣的评论区里,都是赞同此类审判方式的留言。

可见,跟社会层面一致质疑和反对声音相比,在法院体系内,很多人是赞同如此审理方式的。真的令人有种错觉,这学的都是同一部刑诉法体系,公示的同一份司法文件规定文本吗?为何会出现如此对比强烈的思想认识和法律定性分歧呢?换句话说,屡屡冠名“法治课”的法院庭审,是否还能输出令社会各界信服的法律观点,进而定分止争、引导社会?







如此事实清楚的过程,居然在法院和社会层面产生了留言区里如此对立的观点,究竟问题出在了哪里?是双方法律认识或是对于法条理解的语文水平存在差距,还是存在立场决定观点、观点不问有理没理,还是另有别的隐情呢?

非常浅显的汉语理解,什么是“监管”,什么是“直接裁判”,两者可以混用吗?如果法院领导直接决定了具体案件的庭审事务、案件处理事项,以后还怎么作为监管者监督案件的审判质量,岂不成了自己监督管理自己?同样的道理,二审法官的刑庭庭长如果直接决定了一审案件的庭审事务、案件处理事项,以后还怎么作为作为二审监督一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岂不成了自己监督管理自己?

这么简单的道理,为何作为资深职业法律人的一审法官、法院领导、二审法官们,会不明白,而且积极参与,事后极力维权呢?难道是法律水平、司法认识不到位,还是利益使然?如果是利益使然的话,众多媒体人、律师们纷纷拿这些法律根据、法理理解作为依据,也就难怪人家根本听不进去了。

什么样的利益关系,能让本应该是监管关系的一审法官、法院领导、二审法官、二审法院乃至留言区里那些“法院人”结成了目前可见的休戚与共、拒不认可社会共识的局面呢?——考核利益共同体啊!

曾经,法律圈普遍反映,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过低,认为这是造成上诉案件维持率过高,以至于二审成了走过场的原因。经过律师界、法律界的不断反映,最高司法机关公开发文,要求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结果呢?二审开庭率确实提高了不少,可二审改判率、律师法律意见的采纳率,提高了吗?没有!

类似的问题还有律师界普遍反映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独立辩护权、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实质化、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等等,民事领域的立案难、诉前调解没有自愿性等等,基本都是只有呼吁却得不到回应,法律规定、司法文件中的程序和要求,在司法实践屡屡得不到落实。

曾经有政协委员的律师提案建议,二审法官不要上诉案件宣判前,征求一审法官、一审法院的意见。如此这般,还如何保障二审的独立性、公正性?有文章曾显示,为了控制二审法官的改发率,有法院又恢复了改发案件要求的领导审批制,并且明确设定改发率的红线。

以上这些现象的背后,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通行于各级法院,尤其是中基层法院的司法考核体系问题。考核,对于公职机关及人员而言,自古就有,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数据考核的弊端。公职活动考核指标化,能监督公职履职拖沓,提高效率,推进重点工作,但弊端是很容易陷入抛开法律规定的围绕指标履职。

具体到司法领域,层层加码的预设办案指标,规定各地法院考核排名区分绩效,监管者在考核面前跟被监管者成了利益相同的被考核者,必然就会导致出现,在事关具体案件依法办事、事关案件当事人公平正义的司法诉讼中,司法人员究竟是看重自己的考核业绩,还是选择依法办事的问题。遗憾的是,人性使然,为了获得较好的考核业绩,为了不影响个人的职场发展,绝大多数的司法人员的选择都会是牺牲办案质量乃至依法办案的程度,来实现完成各种考核指标。

以本次的“垂帘听案”为例,一审法院的领导真的是为下属考虑,“勇于担当”的直接亲临一线指挥审理案件?二审法官不知道根据回避规定自己不得介入一审案件,不惜闹着违法的风险上班时间“友情”帮着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二审法院不明白出来这样一份“情况通报”,会遭遇法律界、舆论界的又一波质疑?非也!

这起发回重审的、涉及12名被告人被控寻衅滋事罪、诸多外地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自从纳入了当地“四类案件”考核指标的监管考核范围,就已经将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一审法官、二审法官纳入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考核利益共同体之内。

犹如“中国法律评论”《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文中的,部分法院、法官为了适配考核需求,取得好的成绩,放弃通过正常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提升指标的途径,转而通过一些迎合、取巧的方式,作出违背司法规律甚至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逐渐形成所谓的“审判潜规则”。

犹如张明楷教授文章提到的,司法机关各种不科学的考核指标泛滥,执法司法考核结果与自己的个人利益直接挂钩,导致司法人员要削足适履的想方设法让办案过程、案件结果满足考核要求,而不能专心注重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造成的结果是,司法人员为了避免自己的考核利益受损,为了维护同事同行的考核利益,而牺牲被告人(偶尔可能是被害人)的利益。

由此可知,律师界、媒体界纷纷指责海西州法院的不依法履职,法院系统内极力维护自己的“垂帘听审”做法,争的根本不是产生问题的实质成因。司法运行中不合理的考核指标问题不解决,没有了“垂帘听审”,还会有判前内请、上下级联席审案等等形式,又该如何应对?总不能每次律师都这么幸运地及时发现吧。不过,话说回来,发现了又如何?

声明:个人原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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