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法官未到庭参加庭审
今天,一份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最后一页在微信群里流传。内容上,“一审法官未到庭参加庭审,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的字样,显得格外醒目。从日期上看,这个二审裁定书格外的新,是几天前的2024年1月7日做出的。
以往常见的都是原告或被告没有到达庭审现场,法院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载明未到庭情况,分别作出按撤诉处理,或是不影响审理的缺席判决。如果没有经历过司法诉讼,可能会感到奇怪,怎么会出现“法官未到庭参加庭审”,法官都没有审理案件,一审法院就可以做出判决呢?
实际上,熟悉司法流程及现在诉讼情况的人都会知道,出现法官主持不主持庭审,法律规定的庭审流程是否实质性的进行,在当下法院只求最大化的增加快速结案数量,法官只求最短时间在审限内结案,已经不是退而求其次了。
有网友曾经留言,在他们那里,法院为了最短时间的结案,法律规定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在没有立案案号的情况下进行,只有等到案件快要出判决结果了,才会通知原告立案。用网友的话是,能结案的案件才立案,颇有点像某些执法机关的,能破案的才立案,以求最大限度的提高破案率。
以烟语君参加过的数个一审二审司法诉讼程序而言,司法诉讼中,普遍存在着让法官助理在开庭前组织法庭调查、证据交换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的情况,法官压根不会出现。
一审程序里,只有调解不成了,法官才会另行组织一次开庭:开庭流程不过是简单的询问一句,庭前进行的法庭调查等程序,是否认可,是否补充,没有的话,直接照搬法官助理的主持的庭前调查内容,十几分钟就可以结束一个案件的庭审。当然,也有法官按部就班地按照诉讼法,组织各个庭审阶段的。
二审程序里,也是很多以“法庭调查”的形式代替法庭申请,或是一法官助理,或是一承办法官,带着一书记员进行“法庭调查”,只要是围绕上诉的内容展开。客气点的,最后询问一句,你们还需要再跑一趟再开庭吗?有的直接就让回去等裁判结果了。结果发到的手的判决书则显示,是三个法官的合议庭判决的,可当事人压根没见过这些法官啊!
如此的庭审流程实际情况说明,很多的案件,所谓的判决书,很多并非出自法官之手,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也不是在法庭庭审中,而是取决于庭前的非法官、非合议庭组织的法庭调查中。很多的判决书内容,也是出自主持庭前调查的法官助理之手。
在上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我国的法官普遍施行了员额制,也就是所谓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办案模式(肯定会有人说自己没有法官助理,你这并非常态)。究竟三者之间如何分配办案实务,尽管有文件规定,但实际操作起来,并没有统一标准。
在一些办理交通事故、银行卡借贷、物业纠纷等简单案件的速裁庭内,经常是一个法官配备了数个法官助理、数个书记员组成速裁团队,动辄一年办理上千起简单案件。说白了,大量的诉讼业务都是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办理,员额法官不过是符合审核一下调解书、判决书内容,开庭的时候如上所述的走个过场罢了。
如此的虚化庭审流程,有人认为可以提高审判效率,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太过繁琐,不利于快速结案,甚至还当成了创新办案的典型经验予以推广。极端情况下,也就出现了如上的,不经法官主持的庭审,就出来一审判决书了。
很多案件当事人或是不了解内情,或是不了解法律规定,更多的律师等法律业主,知道挑程序性的错误,只会得罪本地的办案人员,拉长诉讼周期,甚至担心给自己招来麻烦,也多是默认了。至于二审法院、再审法院,也多是视而不见了。
不出意外的话,本文的留言区,肯定会出现质疑发布上面这个二审裁定书中“上诉理由”的网友。按照他们的观点,庭前的法庭调查已经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辩论观点记录清楚了,有没有法官主持的庭审程序,不过是就是个流程而已,何必计较呢?案件上诉的,应该计较案件事实认定的是否清楚、案件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去计较一审的程序性错误,只会拖延诉讼周期,对案件结果没有作用,还引来一审法院的不满。
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登记制、各类法律问文书的送达期限、举证答辩期间、庭审前中后的法定事项落实、裁判文书的送法等等,以及司法文件规定的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判后答疑等等,在如今各级各地法院处处强调业绩考核、审判指标考核的大背景下,究竟已经变通到了什么程度,只有亲身经历过司法流程的才会知道。
为了完成上级要求的办案任务,为了在同级法院之间获得较好的业绩排名,法官乃至办案团队为了在年季月日的考核通报中取得好成绩,防止排名落后被约谈被通报被处分,是否会采取各种措施变通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流程,压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呢?
前不久,不是有法院解释其先进经验时提到,为了取得好的考核业绩,他们“一日一通报、一月一分析、一季一会商、半年一评估、年度总考核”,“量化考核的结果与其职级进退、奖励工资、荣誉授予、考勤点名、学习培训、经费保障等直接挂钩”,目标只有一个——快速办案。
问题是,如此的考核高压下的跟法官等办案人员个人利益紧密挂钩的追求办案效率,又如何保障法律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乃至案件处理要求的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呢?换句话说,法官连开庭程序都省了,背后的案件质量,真的可以保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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