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刨祖坟式”刑事辩护,值不值得推广?
最近,法律圈里“刨祖坟式辩护”一词火了,各方法律人士纷纷各抒己见,赞成者反对者都有,甚至热闹。据说,这一辩护策略来自一律师异地辩护的某个原政府官员的受贿刑事案件。
就在上个月,辩护律师在法院庭审中,以之前法院一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行贿受贿事实为依据,当庭指出案件的审判长曾经为了职务升迁向时任的法院领导行贿了5万元。“让一个行贿的人继续做法官,肯定是不合适的”,“还让行贿人员继续审受贿案,这不是开玩笑嘛”,以此为由,辩护律师提出了审判长回避申请。案件休庭之后,法官驳回了律师的回避申请,并将案件推进到庭审结束。
这一庭审争议传到了网上,迅速引来了具有行贿劣迹的人员是否继续适合担任法官的网络围观及热议。“财新网”等媒体进行了背景报道,并将一干司法行贿人员的情况进行了现状梳理。12月15日,事发中院发布“情况通报”称,经研究决定调整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并由该院院长担任该案的审判长,继续审理此案。
不得不说,辩护律师的回避理由,在媒体热议的加持下,取得了让主审法官回避的效果。不知道是尝到了甜口,还是早就有备而来,辩护律师随即又抛出了主持该案侦办的纪委书记论文学历造假、主办该案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论文造假的公开举报,尽管没有取得之前媒体关注、有关方面回应的效果,却一举将“刨祖坟式辩护”推到了众人面前。
对于这样的辩护策略,有人认为,这根本就不是什么辩护策略,因为压根跟案件代理意见没有关系,甚至得罪了办案机关,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侥幸获得官方回应,但对案件结果没有丝毫的帮助,甚至还可能让当事人被重判。
也有很多人认为,律师如此的“辩护”,实在是情非得已,如果能在法庭上获得足够的法律重视,谁会采用这种非正常的辩护策略;不过如此这般,也是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不能为别人主持公道,就别怪别人质疑你的过往。
其实,不管是这最近火起来的“刨祖坟式辩护”,还是最近频现的律师将案件辩护词发到网上的“网络庭审”,还是被告人家属邀请各方写手旁听案件庭审之后的“法庭见闻”,实际上都是辩护律师在争取法庭观点获得各方重视的一种努力方式罢了。
众所周知,经过几十年法治建设的推进以及包括自杀式的“死磕派”律师的争取,2014年国家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2015年开始最高法院指导纠正数十件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提出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和制度,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等,2016年“两院三部”推出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最高法院联系引发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三个文件,都在倡导刑事审判从打击违法犯罪向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充分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
为了保障以上刑事审判改革进程,除了期间屡次颁布司法文件要求重视保障律师的职业权益之外,还推行了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司法举措,彰显了司法机关“开门”办案的决心。大家可以回想一下,在全民可以围观庭审直播的年代,动辄十几万几百万人在线围观庭审全程,哪有人会去看律师的辩护词,并从中获取一二点的热门案件办案信息?
可惜的是,近些年以来,司法公开的大门越关越紧,庭审直播网已经停办,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法律文书断崖式暴跌,据说在某些法院,连旁听庭审都需要提前预约。如此这般的背后是,律师的法庭观点是否获得采纳,完全成了司法机关可以自由掌控的事情,反正庭审也不直播、裁判文书也不公开。律师,又该如何体现自己的委托价值、辩护价值、法律价值呢?
此前,不是有号称业界大咖、自媒体大V的刑辩律师,通过微博公开喊话办案法官吗?律师在另一律师之后接手案件,曾数次联系办案法官,自己跑到法院想通过递交材料的机会面见法官,结果愣是没见到。尽管提交了数份新材料、数项申请,律师也没有等来法官的联系电话,更别说再次开庭的发挥机会了,只是在等了几个月之后收到了一份刑事判决书,里面压根就没提及自己的申请材料。
于是乎,律师将自己的代理遭遇及案件异议,一股脑的发布到了微博上。这次,倒是引来了法官的直接电话联系。可案件已经判了,除了告知上诉权利,注定是一场舆论围观罢了。试想,如果案件在律师接手后,能够获得再次开庭之类的对待,让律师在当事人那里有所交待,还会有律师得罪法官的公开喊话吗?
就像如今的律师“刨祖坟式辩护”一样,辩护律师哪里会不知道,如此的辩护方式,与其说是案件辩护,不如说是感到自己的法律意见不受重视之后的出气罢了。那些争论律师该不该如此辩护的,能给出其他的办法,让一次次不远万里跑去代理案件的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充分的重视吗?
随着司法审判从加强公开趋势到日趋封闭式,莫不是,让律师也去学那些“第二公诉人”的辩护策略,在配合完司法机关之后告诉当事人,如此的判决结果全是律师的功劳?这就要看律师的良知和底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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