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级法院密集发布“典型案例”,真的能发挥推进法治作用?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各级法院都开始热衷于发布所谓的“典型案例”,还有的法院直接标明的要开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在搜索栏输入“法院典型案例”,仅是这一两天,就出现了这么多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各级法院热衷于典型案例的评选和发布,究竟对于司法诉讼,有没有真实的作用呢?
发布这些“典型案例”,各级法院不惜召开新闻发布会,标配的内容不外乎是“裁判要旨”、“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几项。有的“典型案例”在发布目的里,还专门点出要“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可这寥寥数语的“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真的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首先,从法律效力及司法效用上看,各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处于法律效力的模糊地带,究竟是要指引社会大众,还是要指导司法诉讼呢?
根据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起草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案例等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最高法院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和不统一等情形,应当及时总结经验,通过答复、会议纪要等形式指导司法实践,条件成熟时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办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可以只检索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
包括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尽管在发布时也表明要,“请各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予以参照”、“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可根据以上的《实施办法》,就算当事人、代理律师拿出了典型案例的裁判观点,是否可以达到让办案法官强制适用的效果呢?
烟语君就曾经在司法诉讼中拿出了最高法院编辑发布的某某主题的典型案例,以证明对于逾期交房约定违约金比例过低的,法院应当予以调整,可最终的裁判文书里,两级法院压根就没有提及烟语君提交的典型案例,还是一句话“约定自愿,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的法律效力如此,就更别说各地省级法院、中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了。有网友留言认为,典型案例根本没有法律效力,即便提交了,办案法官也是以“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直接看都不看的。
其次,这些所谓的“典型案例”,从案情发布到法律适用,也根本起不到指导司法诉讼的效果。
不信可以随便打开一个典型案例看看,无一例外的都是寥寥数语的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根本不会提及原被告的主张及答辩,也不会提及各方提交的证据。
都知道,但凡一个司法诉讼,除了法院认定的事实基础上的法律适用之外,更重要的各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如何被法院采信认定,各方的法律主张如何被法院取舍适用。
没有了这些内容,只要干巴巴的法院认定事实,而且是高度概括的,世界上哪有跟典型案例中一模一样的案例啊?别说指导司法审判,就是引导社会风向,典型案例中的案件内容,又能找出几个相同的?
此外,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仅可见于各个法院的官方媒体账号及地方性的媒体报道,根本没有统一的发布平台及检索渠道,一般都是发布完就完了。如此的案例发布之后,当事人、律师查不到,办案法官也不会查询,人家压根也不会查询,还谈什么指导、引导作用?
再次,大量的典型案例,充斥着滥竽充数的现象。
例如,随机找到的近期某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典型意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受害人自身亦有照顾自己、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受害人的损害系自身过错所致,且安全保障义务人已尽到合理义务,则不应再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相反,若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就是随便找了个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案件,再把法律规定复述了一遍,算什么“典型案例”?
再如,某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提出警示,有利于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的法治营商环境。”
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来就是很明确的。任何一个司法案例,都具有违法警示作用,何来判的这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责任的案例,就能具有典型性的“警示”、“营造”、“保护”效果?莫不是,其他的司法案例,没有这样的效果,还是其他的案例不需要依法裁判?
都知道现在法院案多人少、各级法院在年度报告里都提到结案压力巨大,可看看近期各级法院密集发布的如此多的典型案例,不禁令人心疼,这要耗费多少的人力物力、司法资源啊?
浪费司法资源也就罢了,如果能够起到统一裁判标准、指引当事人司法诉讼、对疑难复杂案件定分止争、令司法诉讼提高效率和权威的效果,也是值得的。可是,这么多的“典型案例”,除了法院自己发布之外,连法律自媒体都不转发,因为根本没什么借鉴价值,更不要说什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了。
认认真真的办好每一个案件,用尽可能详尽的辨法析理是否具体的案件当事人,这才是法院最好的普法方式。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都可以总结出典型意义,需要案件当事人归纳总结的,而不是法院自己评价的。
不要再动不动就某某法院发布几个典型案例了,真的是浪费司法资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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