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律师行业第一“卷”:律师自己掏钱为大家聘请律师维权
本号刚写了《2023法律圈年度汉字——卷,何以至此?》一文,认为刚刚过去的2023年,可以视为疫情过后法律行业内卷时代的“元年”。话音刚落,今天在网络上,就出现了如下的律师“公告”:
凡涉及到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过某某律师审查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前不缴纳任何律师费,待案件收款之日再支付律师费,且风险收费最高不会超过案件标的的 18%。
一直以来,先收费,后服务,不承诺案件结果,被视为律师行业的行规和底线。
为此,在律师费市场化之后,很多律所和律师还是在坚持执行着律师费明码标价的规定,即需要在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即使案件败诉或者胜诉后未实际拿到钱,律师费也是不会退还的。
不为很多人知道的是,律师费还有一种不需要预先支付费用,只有案件胜诉或实际性获得收益之后,才按比例支付的收费方式,那就是风险代理模式。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风险代理,即委托人不需要先预付律师代理费,待委托人实际收到案款,或是案件取得实际性收益后,再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案件败诉或者没有收到案件款,则不需要支付任何律师代理费,案件代理效果,直接决定了代理律师的收益。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够风险代理,风险代理的收费比例也是有上限的。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明确禁止风险代理的。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越高,风险代理费的收费比例越低。
没有十足的把握,律师一般不会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毕竟,打官司是一件风险很大、周期很长、不确定因素很多的复杂司法过程。不过,俗话说,富贵险中求,比如说建筑工程领域、交通事故领域等等,被告方确有理赔保障的,有些律师很愿意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以获得较高的代理费收益。
也有一些律师或是厌倦风险,还是认为风险代理模式,过多的是将律师代理当成了一门生意,不仅不能体现出律师的法律职业地位,往往还伴随着一定的虚假宣传、为了赢得官司不择手段等负面影响,而是拒绝风险代理案件。
采用风险代理案件的,意味着律师的收费必须跟案件结果绑在了一起,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具有更大的保障性,对于律师来说,需要更大的案件注意义务。当然,那些以此为宣传噱头、扩大知名度、实际是选择性的代理案件的,除外。
基于以上的认识,微信群里,对于以上的律师“公告”,也形成了两派观点,有人赞成,有人反对。反对者甚至认为,“公告”里的个别措辞,有违现行的律师行业规定,过度的夸大律师行业的商业性,推广开来的话,会影响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和执业环境。
也有人持赞成态度认为,看看身边的法律市场环境,各种法律公司,已经将法律服务的商业化推广到了社会的各个角落,如果律师、律所还在坚持坐等客户上门的先收费、再代理,只能面临着流失经济越来越不宽裕客户的局面。
赞成也罢,反对也罢,犹如昨天文章说的,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市场,不过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附属行业,国家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力度体现。在市场主体普遍性感到生存及发展压力下,对于法律权益、公平正义的追求及成本付出,必然要退居其次。这也就构成了法律市场的需求方现状。
经济状况的下行,法治建设的进退,势必通过种种管道将压力传导给律师行业。根据客户的需求及状况,根据市场环境的激烈程度,在生存和发展面前,及时调整律师的自身认识定位和案件代理模式,这算不算顺应形势呢?于是乎,出现律师“公告”自己掏钱为大家聘请律师维权,是不是也就是必然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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