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寻衅滋事案——捅刺、殴打医务人员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2002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果口腔门诊就医,经检查后未同意医生马某提出的治疗方案。李某某离开后认为马某为其检查时将其牙齿钩坏,遂返回该口腔门诊进行理论,并扬言要报复马某。后李某某回家取一把尖刀再次返回该口腔门诊,寻找马某欲进行报复未果,此时看到医务人员于某,为泄愤用刀把砸于某头部数下,致于某轻微伤。于某挣脱后,李某某在诊疗室看到医务人员栾某,又持刀捅刺栾某手臂数下,致栾某轻伤二级。李某某继续持刀追逐他人,并将医务人员范某背部划伤,后离开现场。当日,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愤,在医疗机构持刀随意殴打、捅刺医务人员,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并造成医疗机构秩序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应依法惩处。李某某虽认罪认罚,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0年5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理性就医,遇矛盾加强沟通,是全社会积极倡导的正确就医理念,患者不能因对治疗或检查效果不满而动辄泄愤报复医务人员。本案是一起患者因报复诊治医生未果,为泄愤转而持刀随意殴打、捅刺其他医务人员致伤的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且有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