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事后能否推翻,财产重新分割?
【基本案情】
邹某与吕某在2011年开始谈恋爱同居,于2013年1月7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后因买房原因,邹某与吕某分别在2014年4月28日、2018年5月11日两次协议离婚,最后于2018年8月20日复婚。在前两次短暂离婚期间,邹某与吕某实际仍然生活在一起,夫妻共同财产也并未分割。
邹某与吕某于2020年5月29日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1、离婚主要原因为性格不合;2、女儿由吕某抚养,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位于XX市高新区XX号房屋归吕某所有,2020年5月29日起房贷每月8500元由邹某支付至2023年6月1日止;4、女儿平安保险费用每年由邹某与吕某各付一半;5、张三10万、李四10万、保单贷款20万、吕某信用卡9万由邹某偿还。离婚后,有朋友告知邹某其女儿不是他亲生,邹某遂带女儿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女儿并非邹某亲生。
吕某称在2012年8、9月,曾与邹某短暂分手,在分手期间其与追求她的其他男子短暂在一起十来天并发生了性关系。后在2012年9月底邹某与吕某复合,吕某于2012年10月发现怀孕并以为是邹某亲生。邹某否认与吕某在2012年8、9月曾经短暂分手,称自2011年后一直保持恋爱关系。
2020年9月3日,邹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女儿抚养费即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分割的约定;2、要求判令停止支付女儿每月3000元抚养费,并要求被告吕某返还其已经支付的两个月抚养费;3、要求被告吕某返还原告抚养女儿支持的共同抚养费暂计50万元;4、要求判令位于XX市高新区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对外债务共同承担;5、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离婚协议将原被告第二次离婚后以原告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约定归被告一人所有,且还约定原告需要继续偿还三年高达30余万元的房屋贷款。协议中所涉及的49万元的其他债务也约定由原告一人偿还,由此可见原告在财产分割、债务负担上作出较大让步,是一份明显对被告有利的约定。尽管在协议中并未直接写明原告系考虑被告抚养女儿才愿意在财产上作出较大让步,但本院认为基于父母对子女的人之常情,被告抚养女儿应当是原告愿意在财产上作出较大让步的重要情感影响因素。被告隐瞒与他人在受孕节点前后发生过性关系的相关情况多年,致使原告在离婚时仍不知晓女儿并非其亲生,并在此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假设原告在离婚时已经知晓子女并非亲生,无论基于感情、物质上受到的巨大伤害还是法律上没有抚养女儿的义务,原告必定不会在财产方面做出如此巨大的让步。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隐瞒与他人在受孕节点前后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的重要事实,致使原告在不知晓女儿并非亲生的情况下签订了让步巨大的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情节恶劣,可以认定为欺诈,故相关约定应予撤销并重新分割相应财产。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离婚协议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外,还不可避免的掺杂一定的感情因素和复杂动机。比如在迅速离婚的驱动下,一方可能愿意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较大让步;比如在希望子女得到良好物质保障或者补偿一方辛勤抚养子女的初衷下,一方可能愿意将财产的大部分给予直接抚养方或者赠与给子女。法院在认定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时十分谨慎,法院一般主要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以及相应事由对协议签订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的影响程度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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