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一审败诉律师网络实名举报办案人员,说好的法律共同体呢?
最近,当事人跟律师之间纠纷成诉的开始多了吗?
南方一律师开庭迟到被法院判决赔偿当事人600万元、结果还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一事还在引发热议,让律师们惊呼勤勉谨慎执业的教训可以这么惨重。
北方又传来一律师代理二审刑事案件遭遇当事人不满被诉至法院,被法院一审判决返还一半的律师费。律师没有选择等待二审结果,而是举着律师执业证,将一审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实名举报到了网络上,震惊了法律圈和社会各界。
律师在举报视频中称,我是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刘某某律师,现在实名举报北京市某某区法院主办法官赵某某、法官助理闫某某、书记员刘某,在审理唐某某与我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有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返还‘唐某某5万代理费’的渎职判决”。
根据视频内容,事件的起因大概是:山西的唐某某的弟弟涉案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因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唐某某委托北京的刘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并支付了10万元代理费。
尽管律师认为,自己尽职尽责的完成了二审程序中的会见阅卷、上诉辩护全部的代理义务,甚至还将案情按照合同外的要求提交到了某核心刊物发表,但唐某某因不满律师未将罪名变更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而起诉律所。
北京市某区法院一审判决律所返还唐某某5万元代理费,律所不服,已经提起上诉。上诉的同时,律师发起了网络举报,认为唐某某这是以起诉的方式在进行敲诈,一审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全部构成渎职。
注意,以上的内容均是来自律师举报视频里的内容概括,不代表就是事件本身的事实及本号的事实认定。毕竟,未见有关案件的裁判文书,也未看到相关的案件庭审,不好做出事实评断,只能就律师公开网络举报一审司法人员进行评议一下。
公开资料显示,实名举报的律师并非无名之辈,是具有“百科词条”介绍的律师,从事过警察、报社编辑等工作,199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自2016年起担任任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经常撰文输出自己的思想,获得过不少社会荣誉,上过“法制日报”、“民主与法治时报”等的专题文章介绍。
有网友撰文认为,作为一名律师也不走正常的司法程序了,却挤进了“实名举报”的队伍,出现这样的事情是极不正常的。如果一个专业的律师涉及自己的案件都不依靠法律、依靠司法程序而是走上镜头动用舆论反映案情、反映司法人员的作为,还如何老百姓还如何相信律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帮到他们?
也有网友文章认为,在案件尚在二审阶段,律师就选择网上举报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况且案件一审只是判决其败诉了一半而已。对于法院的判决,绝大多数会存在一方不满的,甚至是双方都不满的,如果对于判决结果不满的,都采取一边上诉,一边举报一审司法人员“渎职”,无疑是对正当司法程序和秩序的破坏。
以上的观念不无道理!最近一段时间,网络上发生了数起律师与司法机关关于执业权益的争议,事后都是仅限于平息了事,并无后续处理及行业性举措出台。说好的法律共同体,如今不管不顾了吗?’
如今发生律师,而且是资深律师,直接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而直接投诉遍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已经不在乎外界人士如何看待法律群体、司法程序的理性平和了吗?
对于律师自己的案件尚在二审阶段就诉诸媒体、实名举报司法人员,外界人员肯定会质疑法律群体依法处理社会纠纷的能力,试着揣摩一下涉事律师的心态一下,应该是因为对于二审结果充满了确定性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估计,所以才采用了这种极端的方式。说白了,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向二审施加压力却不明说,而只说一审司法人员的问题,也是费了一番心思的。
对于这样的方式,烟语君是不赞成的。但凡一个司法案件,就会有原告方的法律观点、被告方的法律观点,以及司法机关、承办法官的处理和裁判结果,并不能单纯的就认为非要将自己一方的法律认识强加于另外两方,还是要尊重司法程序、司法秩序。
司法程序没有走完,就任意的发动舆论攻势,破坏的是整个法律群体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尤其是律师,吃的就是法律在社会大众心目中作用的饭,哪能轻易的打破社会大众的这样印象?就像上文中网友说的,律师都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诉讼问题,还如何让社会大众信任律师有能力帮自己解决纠纷?
身为律师,不能忘了自己的法律业务本身。无论是表达案情处理不满,就算是举报司法人员违规违法,也应该讲证据、列事实,首先列出裁判文书吧?莫不是认为,只要亮明自己的律师身份,自己在网上说的,就具有天然的可信性?这不是把自己混同于网上那些空喊口号的举报者了吗?
公正来自公开。随着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直播公开的越来越式微,司法诉讼往往陷入了案件当事人在网上仅凭个人意愿的四处张扬,旁观者只能凭着自己的社会经验、法律常识判断真假,再也没有可以作为参考的信息来源。如今,出现了法律共同体内的律师也不认可司法过程的现象,说明司法公开,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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