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销售314.2元被罚款5万元,法院变更罚款1.5万
广东省高院在2023年7月18日发布了2022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五个案例是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下面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某饮食店诉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充分结合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主观恶意、危害后果等因素,遵循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法律原则。
案情及裁判
原告:某饮食店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饮食店经营的鱼生刺身及餐具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三文鱼生和鲷鱼片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现场调查核实,该饮食店销售同批次三文鱼生和鲷鱼片共计314.2元。新会区市监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该饮食店已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排查整改报告》以及进货单据等材料配合执法调查活动。同年10月15日,新会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饮食店构成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14.2元及罚款5万元。该饮食店不服,诉至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饮食店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诉处罚幅度明显过重,遂判决变更罚款金额为1.5万元。新会区市监局不服,提出上诉。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饮食店有积极配合调查的行为,如实交代了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了进货、销售等相关凭证及材料,作为食品经营者也尽到了进货查验的相关义务。该饮食店在本案中实际对外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数量不多,且其对于两项检验项目超标的违法结果的产生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该饮食店的涉案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在执法检查后已积极整改,属于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表现。该饮食店具有上述多项符合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新会区市监局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既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也未能综合兼顾当前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显有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裁判进一步明确了减轻处罚在行政处罚裁量中的适用问题,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与其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目的。饮食店作为一家小规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法院适用变更判决调整处罚金额,既警醒了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同时又兼顾了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助力小微经济体走出困境。
内容来源:广东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