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法者笃行——女法官苏梦的办案故事(5)
烟语君语:近日,收到一篇网友投稿的中篇小说,讲的是女法官苏梦,从外地法院调入后,从不熟悉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走过一番的弯路之后,靠着敬畏和钻研法律的精神,终于成功驾驭了此类案件。
第八节 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周六一早,苏梦就赶到办公室,整理冠心病灌肠案的卷宗材料。
邹风清随后也来到法院。
俩人在邹风清的办公室里,讨论如何草拟这个案子的法庭调查提纲。
苏梦从档案袋里抽出卷宗材料递给邹风清。她事先已拟了一份文稿,并且还另外复印了一份给邹风清看。
苏梦边看文稿边向邹风清讲述:
“,患者虞容,女,76岁,因恶心、呕吐、腹泻,中上腹、脐周疼痛约11小时,入临沪友爱医院急诊科就诊。当日上午9时14分收住院。
2018年3月29日
临床诊断:肠胃炎。
治疗过程:,血液检验报告,肌酸激酶ck 378 U/L;血液检验报告,7时12分送检的血样,谷草转氨酶88.2 U/L。同日11时08分,被告医院给患者进行了温肥皂水300ml+开塞露20 ml灌肠,15时47分心电图反应患者心脏停止跳动。
3月29日9时03分
8时01分
3月30日
尸检意见:,吴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发现患者灌肠前患有重症冠心病(心赃重,冠状动脉左前降支粥样硬化病变Ⅳ级狭窄,左旋支粥样硬化病变Ⅲ级,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病变Ⅳ级),肺检见灶性肺气肺、灶性肺出血、支气管肺炎,余各器官除表现淤血、水肿等一般病理形态学改变外,未检见其他致死性病理形态异常。
2018年4月2日
322g
尸检意见认为,死者虞容符合因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收到尸检报告后,死者虞容的家属作为原告,聘请了一个年近六十岁的名字叫兰克难的律师,到法院起诉了友爱医院。
兰律师认为,患者虞容患有肠胃炎、重症冠心病两种疾病,到友爱医院急诊科就诊。医院仅诊断肠胃炎,漏诊了患者的重症冠心病。在没有排除灌肠的禁忌症的情况下,给患者灌肠,造成患者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重症冠心病和肠胃炎同时存在,医院应优先重点治疗危及患者生命的重症冠心病。冠心病是可诊治疾病,不错误灌肠,患者不会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
我院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委托给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结论:2018年8月,吴州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
1、患者因恶性心律失常导致猝死;
2、患者为急性肠胃炎、频繁呕吐,医方未复查电解质;患者肌酸激酶轻度升高、谷草转氨酶升高,医方未复查肌酸激酶同工酶及肌钙蛋白,存在一定过错;
3、灌肠与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4、医方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充分。
根据上面的这些基本案情,参阅原告的诉状和被告的答辩书等材料,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或者说疑点是:
1、患者虞容到底有哪几个病。是只有肠胃炎,还是既有肠胃炎又有冠心病,医院是否存在漏诊冠心病的过失?
2、对本案的患者可不可以灌肠,灌肠与患者死亡之间到底有无因果关系?
3、患者是恶性心律失常猝死,还是灌肠诱发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4、鉴定意见书中所述‘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充分’,这句话怎么理解?
5、法庭可否采信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否准许原告重新鉴定的申请?”
苏梦讲完,静候邹风清对案子发表看法。
邹风清问:“患者的化验单你仔细看了吗?”
苏梦:“看过,看不太懂,后来就没有再仔细地研究过化验单。我把重点放在看鉴定书中的‘诊治概要’,确定案件基本事实。”
邹风清:“鉴定书里的‘诊治概要’没有陈述患者灌肠前的乳酸脱氢酶LDH 688 U/L;超敏c反应蛋白hcRp 2.49 mg/L;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78 U/L这些化验结果。这个‘诊治概要’归纳的事实是片面的、不真实。”
苏梦从卷宗里抽出病历,一张张仔细地查看患者的化验单,看到了这些化验结果。她搞不清这些化验结果与案件基本事实之间有何关系,问邹风清:“这些化验结果能证明什么呢?”
邹风清:“证明灌肠前,已经有多项化验指标提示患者存在心机梗死的可能。
结合尸检报告来看,患者的心机梗死应该是冠心病引起的。按医学常识,重症冠心病必然有严重的心肌梗死。”
苏梦:“可是医院诊断患者的病是肠胃炎。并没有诊断她是冠心病。”
邹风清:“这就是问题所在:医院漏诊了患者的冠心病。尸检已证实患者死前是重症冠心病。”
苏梦:“医院并不承认漏诊了患者的重症冠心病,也不承认患者有灌肠的禁忌症,认为患者是原因不明的‘猝死’,死亡是自身隐匿性的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所致,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我再补充一点。医学会在鉴定结论中完全肯定了医院的辩解,只是增加了一条内容,说患者为急性肠胃炎、频繁呕吐,医方未复查电解质;患者肌酸激酶轻度升高、谷草转氨酶升高,医方未复查肌酸激酶同工酶及肌钙蛋白,存在一定过错。”
邹风清:“我不站在医院一边,也不站在患者一边。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也不盲从。
我只站在事实一边,站在法律一边。审医疗案,跟审别的案子一样,都是先要查明案件事实。医疗案的事实,一般都藏在病历中。所以,审医疗案的法官要认真看病历,要基本看得懂病历。从病历中找到案件的关键事实。
病历是医疗案中最重要的原始客观证据、直接证据。医疗鉴定书并不是原始证据,也不是直接证据,充其量只是鉴定人主观见解成分很大的言辞证据。是间接证据、再生证据,不一定能客观地反应案件的事实。你光看鉴定书的‘诊治概要’,能确定得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吗?
当鉴定书陈述的事实同病历中记录的事实严重不一致时,对鉴定书就不能采信。你要向主审法官提出你的意见。”
苏梦从来都没有做过否定医疗鉴定书的事,她有点犯难:“我觉得我没有足够的理由,提出否定医疗鉴定书的意见。主审法官会不会听我的意见,也不一定。”
邹风清:“那就考验你的功底了,看你是否有能力提出充足的理由。”
邹风清停顿了一下,点燃一支香烟,吸着烟继续说:“我反复阅读过病历,把鉴定书里的‘诊治概要’,和原始病历资料进行了详细的比对和核实,拟了一个对比表。发现‘诊治概要’中陈述的事实,与原始病历中记录的事实,出入很大。
这样,我把这个对比表给你。另外,我写了一个案件争议焦点、一个法庭调查提纲,还准备了一些相关资料,都给你。你拿去作参考。”
说完,从杂乱堆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堆书籍和卷宗中,找出一本《内科学》 、一本《怎样看化验单》 、一本中华医学会编纂的《医疗鉴定培训手册》,连同对比表、案件争议焦点、法庭调查提纲一并给了苏梦。
苏梦回到自已的办公室,仔细阅读邹风清制作的《虞容病历与鉴定意见书有关事实对比表》 ,发现写虞容死亡前的护理记录的护士并不是当班护士……
苏梦突然明白了邹风清昨天晚上跟自己通电话时,说的‘这个案子我有所了解’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了。原来他早已介入了这个案子。
后来,苏梦了解到,吴庭长是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他怕苏梦把握不住这个案子,一周前已将卷宗交给邹风清,要邹风清给他作好开庭前的准备。
吴庭长之所以周四又布置苏梦来作开庭前的准备,是想考察她是否具备审理医疗案的能力。
声明:个人原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