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案由:合同纠纷
案情:委托人作为南平市建阳区某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标人,2020年7月27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同年9月9日上网公告。招标文件6.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460000元及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转账、年度保证金、银行保函等。2020年9月27日,被告某工程公司已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供保证金参与投标活动,银行表明受被告某公司的委托,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招标人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招标人支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的任何招标人要求的金额:……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20年10月10日开标时,电子开标系统显示被告某工程公司与福建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雷同。评标委员会也对此作出评标报告,确认二投标工程公司雷同的事实,法律后果是没收保证金。
律师解决问题:本律师系招标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发现这样的问题,顾问单位第一时间找到本律师该如何处理,雷同的工程公司已明确知道了自己的行为后果,但就是不能接受,本律师便建议招标公司先向两公司发送律师函,进一步确认招标人的态度,望能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影响,但这两家公司并不当一回事,收到律师函后,不仅没有任何的态度,也未作出任何反馈。招标人只能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家公司用年度保证金的方式缴纳保证金的,为了拖延时间,将年度保证金领走,于是诉讼时,本律师采取了保全措施,向法院申请保全,让某市交易中心冻结该笔保证金,临期的年度保证金被截流了。另一家系银行保函的方式,只要诉讼银行,保证金必赔。
案件处理结果:两个案件都诉讼到法院了,银行接到诉讼材料后,立马督促被告公司支付保证金,撤诉;另一家年度保证金的公司,硬是撑到了确定自己将年度保证金要回的念想破灭的日期,最后也未能让我们启动开庭程序,主动将没收的保证金缴纳了,也是撤诉处理了。
律师寄语:律师的价值在于解决问题,不管是通过什么程序,能帮当事人快速高效的解决问题是基本原则,一切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准。就本案而言,本律师一直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处理,奈何对方没有GET到,浪费了精力也失了信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