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两律师被判刑吊证一人犯袭警罪,广西3名律师因行贿被吊证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4〕1号
当事人: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 址:***************。
我局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反映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经查,你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现已生效。你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4年2月21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4年2月21日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4〕2号
当事人: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 址:***************。
我局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反映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经查,你因犯袭警罪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现已生效。你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4年2月21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4年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司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莫某奎,男,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0520031071……。
对当事人莫某奎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进行立案。2023年7月1日,本机关向莫某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第2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莫某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3年3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桂052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莫某奎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52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莫某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莫某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司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康某秀,女,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0520071155……。
对当事人康某秀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进行立案。2023年7月4日,本机关向康某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第3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康忠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3年4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0503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康某秀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503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康某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康某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司罚决字〔2023〕4号
当事人:王某宝,男,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1020141016……。
对当事人王某宝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进行立案。2023年7月3日,本机关向王某宝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第4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王某宝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3年4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108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宝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8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某宝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王某宝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3日
以上综合来自北京司法局、广西司法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