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北武汉离婚管辖权异议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离婚管辖权的异议需要提交的证据有能够证明当事人居住地不在受理案件的法院范围内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死亡时所在地不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证据、以及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该法院无管辖权的证据等等,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需要在收到起诉书后的15天之内提出相关的异议。
一、离婚管辖权异议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离婚管辖权异议需要提出以下证据:
(一)能够证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证据,例如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二)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证据。
(三)其他能够证明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的证据。因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比较复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所以当事人在实践当中应当通过询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理由来寻找反驳的证据。
(四)需要提醒是,向人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收到起诉书后十五日之内提出,否则就丧失了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同时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以便人民法院及时审查,作出相应的裁定。
二、离婚纠纷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离婚案件申请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所受理的离婚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