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相爱八年的恋人分手,天价彩礼不是祝福是诅咒
导读: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婚姻关系不成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返还。彩礼是中国旧时婚俗,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价彩礼甚至天价彩礼的现像在部分地区蔓延,这一婚俗也被赋予过多的物质含义,成为一些适婚青年和家庭扛不动的压力,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那么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了?案情简介2012年,周某(男)和张某某(女)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1月,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之后,周某给付了张某某68000元的彩礼,张某某则购买了电视、洗衣机、冰箱等物品作为陪嫁。后张某某和周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某某曾怀孕流产。2015年7月中旬,周某和张某某发生争吵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68000元的彩礼。听律师说法我国法律对于彩礼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已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周某与张某某办了结婚仪式算夫妻吗?根据民法典相关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同居关系。本案中,周某与张某某是在2014年办理结婚仪式后同居,一直未办结婚登记,因此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张某某应当返还彩礼吗?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周某与张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在本案中,还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本案中,法院最终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返还了30000元彩礼。
案件感言关于彩礼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对于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法律界尚无统一的认识,做为一种习俗,赠以礼物表明求娶结亲的诚意和真心,本来是喜庆之事,法律不应过多干预。但是,各种高价彩礼的出现把这个喜庆之事变成了爱情的终结者,把这个习俗变成陋习恶俗。在现实中不断出现因为无法承担高价彩礼致使情侣分手的情况,在有些地方,为了儿子娶亲,把女儿当筹码,不顾女儿幸福棒打鸳鸯毁了女儿幸福的更是屡禁不止。这让原本的美好寓意变成了实事上的买卖婚姻。这样的陋习对每一个刚刚走向婚姻殿堂的年青人来说不是祝福,而是在婚姻关系中打下了一颗钉子,成为夫妻矛盾的开始,甚至为此发生了不少的刑事案件。因此,我们认为,适度的彩礼能增加亲情,能表明意愿,而过度的彩礼表达的不是祝愿,而是诅咒,带来的更多是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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