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出院墙的树枝砸死了人,学院该不该赔?
导读:在我们的生活,空中坠物伤人、叶落伤人、不名物体伤人的新闻不时发生,那么,在这些伤害发生之后,谁来承担责任了?
好好的走在马路上,天上掉下一片巨大的树叶把人给砸晕;满心轻松的在公园草地里散着步,结果掉进没有标识的坑里;在自己的小区里被地上枯枝或废砖残瓦绊倒;这些意想不到的伤害在我们的世界里是在真实的发生着的,那么,对这些东西造成的损害谁应该承担责任了?
案例简介:
2007年6月12日,王某在沈阳某露天马路地摊早市买菜时,突然被从马路旁边大墙内的一棵大树上坠落的树枝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该树木为沈阳某学院所有,该市场为马路限时早市,属于沈阳市于洪区某街道管辖。
事后,王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沈阳某学院给付因枯树枝坠落致其母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支出的相关费用和精神抚慰金等。
被告沈阳某学院辩称,枯树枝伤人,被告无过错,属意外事件,不同意赔偿;原告之母是在市场买菜时伤亡的,原告应向市场管理者提出赔偿请求。
律师讲法:
1、原告应当向谁提起赔偿之诉?
首先,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王某是在露天市场被枯树枝砸到的,市场管理方应当负有责任,王某家人可以向市场管理方主张权利。
其次,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6条第(3)项规定,伤人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最终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一方作为赔偿者,伤人树木是沈阳某学院的,故本案王某家人也可以起诉沈阳某学院主张权利。
2、枯树枝坠落伤人是意外吗?
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就本案来说,沈阳某学院对其所有的树木付有管理之责任,而树木折断、倾倒、枯树或果实坠落会造成他人损害这些属于常人都能判断预见的风险,因此,本案中枯树伤人不属于意外。
3、谁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市场管理者和树木管理者都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王某是在市场中受到伤害的,市场管理方付有安全保障义务,沈阳某学院的枯枝已经伸到了市场范围之类,市场管理方有义务通知树木主人进行修剪但没有通知,所以,市场的管理者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王某家属完全可以起诉市场管理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赔偿之后,市场方也可以起诉沈阳某学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沈阳某学院疏于管理,致使树枝折断砸死行人,主观上存在过失。是本次侵权责任的主要过错方,理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