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行为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案情简介】
原告A、被告B,双方于2013年**月相识,同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次年,女方生育一女儿***。后女方再生育一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被告B存在赌博、家暴并伤害孩子的行为,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A、被告B离婚;2、婚生女儿***、儿子张某***随同原告共同生活,被告B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0元直至女儿、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告A、被告B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应当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未能妥善处理好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对此双方应当正确对待,以相互尊重、互相谦让的态度来处理彼此间的矛盾。但被告B未能正确处理,反而是采取暴力手段对待妻子,导致原告A轻伤,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双方关系更趋紧张,已无和好可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调解无效,继续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原告A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对双方所生子女的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现两个孩子尚年幼,更需母亲的关爱和呵护,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更宜。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后,被告B应给付两个孩子抚养费,抚养费金额由本院根据原告A、被告B双方收入、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等,酌情确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婚生女儿***、儿子***,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于**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及儿子***抚养费2,000元,共计4,000元,直至其两人年满十八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