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刨祖坟式辩护”,被保安刺死的外卖员,背后都是一样的逻辑
最近,法律圈里律师“刨祖坟式辩护”一词火了,各方法律人士纷纷各抒己见,甚是热闹,有人担忧之,还有人批驳担忧者,并为这一辩护方式叫好。
这一辩护策略,来自一律师异地辩护的原政府官员受贿刑案。律师提出了诸多的辩护意见未获得法官准许后,便在庭上以主审法官在数年前曾经行贿的劣迹为由,申请后者回避。此庭审风波迅速传成了媒体热点,最终导致法院更换了法官。
可能是受到初战告捷的影响,辩护律师进而又抛出了主持该案侦办的纪委书记、主办该案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乃至继任法官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与案件处理中的种种异议一起,进行公开举报,一举将“刨祖坟式辩护”推到了众人面前。
关于此事,本号《律师“刨祖坟式”刑事辩护,值不值得推广?》一文提出,一个司法案件,本应在法律框架内能解决一切争议,不该走到如此地步的。要避免这种现象,只要、只有落实司法公开举措。奈何,如今的庭审直播、庭审旁听、裁判文书等司法公开举措,正在以肉眼可见及切身感受的速度,不被列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主要内容。
如此的背景下,律师“刨祖坟式辩护”出现了,是偶发现象吗?近日,有律师在网络平台上发文说了自己一见闻:最近,办案结束离开法院时,在大门口听见看见几个年轻律师摸样的在一起议论。都是圈内人,迅速搞清楚了他们所议论的事情,大意是有人发现执行法官对查封账户擅自解封,并且转走了部分款项。只听有人提出,凭借此事,一定要搞死法官。律师大感震惊,不由得感叹,现在的律师跟法官之间,关系如此紧张吗?
审理案件的法官也好,承办案件其他环节的办案人员也好,不过是职责所在的办理公事,却引来了针对自己个人的“刨祖坟式”举报,而且是来自法律群体的,不得不令人感到不可理解。赞成如此者认为,监督公职人员,系法律规定之权利、净化社会风气所需要,但担忧者则认为,这分明就是对人不对事儿,为了实现案件代理施压目的的选择性举报。
但如果深入分析出现如此现象背后的原因就会发现,矛盾的双方,都是被一股力量推演至此。可以预见的是,不去松绑附加在各自的背后力量,“刨祖坟式”举报的出现,将成为今后的常态。
以司法办案为例,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严格保障律师职业权益”等等的办案要求,在办案人员身负的考核压力、结案压力等等行政力量的要求下,是否能得到贯彻落实呢?为了尽快顺利结案,有几个司法人员愿意面对、耐心接待一味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落实无罪罪轻的辩护律师,并按照后者的要求,将司法办案拖入漫长的审理周期呢?
以律师代理案件为例,当事人基于律师的宣传、名气及或明或暗的承诺,动辄花费巨资、寄予厚望的要求在法律权益上“扳回一城”,能轻易的让律师放弃庭审上的权利主张、案件法律上的适用标准,进而是律师当“第二公诉人”一样的走走过场?
愿意律师配合自己办案实际需要的司法人员,与收费之后不得不面对当事人明确要求的辩护律师,在法庭指挥上、行政管理上明确处于下风时,就要另寻出路的寻找得以证明自身法律价值的途径。于是,“刨祖坟式辩护”便产生了。用网友的话是,当办案风格不是依法进行,别人也就学会不依法辩护了。
2023年12月5日晚,青岛李沧一小区门口处,发生一起因外卖车辆是否能进入小区,54岁的保安刺死了32岁的外卖员的刑事案件。
根据媒体报道,事发小区物业公司有规定,保安若被发现私放骑手骑车进入,一次会罚款50元,而保安工资一个月才两三千元;外卖平台有规定,骑手要保证配送的速度,如果因为超时导致被差评或者取消订单,会被扣分甚至罚款。保安违反制度要被公司罚款,外卖员超时被投诉也会被罚款,于是乎,双方各自需要遵守的行业规定相互碰撞,最终导致了这场互相遵守各自规定、互不为对方买单的保安员与快递员的人命对决。
有人将出现这样的悲剧,称之为内卷,也有人称之为底层互害。保安员无力也无意质疑上级物业公司的规定,快递员也是如此,所以都想着将自己的职业压力传递给对方。当互不相让时,悲剧也就发生了,律师“刨祖坟式辩护”也便出现了。
今天,看了一则法院先进事迹的报道,其中有,“从一日一通报、一月一分析、一季一会商、半年一评估、年度总考核中,某某法院将每位干警量化考核的结果与其职级进退、奖励工资、荣誉授予、考勤点名、学习培训、经费保障等直接挂钩。”
有网友评论,如今的法官判案,究竟是在依法办案,还是依考核办案?当法官面临影响着自己职级进退、奖励工资、荣誉授予等考核压力时,还意愿去给一个案件开庭十几天、排除了非法证据引来检察院抗诉、一次次汇报案情拖延结案时间以至于得罪考核领导吗?
由此可见,不管是被举报的办案人员,还是将辩护工作做到了案外的举报律师,不过都是按照各自行业规则被推到了不得不针锋相对的“小区保安”与“快递员”罢了。真的令人担忧,如果法律人之间都不能就案办案的处理案件争议,而是将办案矛盾转移到与办案人员的个人化,案件当事人会如何认识办案矛盾。
如果不修改背后的规则,制定兼顾各方有利于社会的公开透明、必须执行的统一规则,发生对人不对事的“举报”乃至互害,将不是偶然性事件。希望规则的制定者,能够体谅一线人员的不易,贯彻真正的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不要让这“规则”之害、考核之害继续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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