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十大刑事案件: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
2015年起,穆嘉纠集20多人,先后非法成立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以这些公司为外衣,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民间借贷为名,行“套路贷”之实,通过“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债务”“转单平账”“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方式,使用暴力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大肆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达2300万余元。天津红桥区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穆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到十个月不等。天津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点评: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件。涉案公司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共20起,欺压、残害群众,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该案的公开审理宣判,能起到很好的政策宣传和法治教育作用,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黑恶势力与人民所需要的美好安定生活格格不入,是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扫黑除恶既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中央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大力增强司法宣传效果,公开公正地审理涉黑案件,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的成功审理启示我们,在处理涉黑案件时务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属性要求,注重发挥实物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关键作用,确保形成完整扎实的证据链,使得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