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官不如现管: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各级法官不采用,咋办?
最近,一份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内部通知文件,让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火了,产生的主要话题是,裁判文书网的公开制度何去何从,法院案例库的审判指导作用在具体办案中能有多大效力。
按照目前的司法规划,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大概率会出现内部的裁判文书库、尚在建设的法院案例库、公开的裁判文书网“一网两库”并存的状态,具体关系详见《诉讼新形态:“全面公开”到“稳慎适当”,裁判文书公开重大变化》一文。
按照最高法院在《【重磅】裁判文书今后是否还会上网公开?最高法回应:从未“叫停”》一文中的“回应”,未来在具体司法案件中法院案例库发挥的作用是,“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各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考”,如果不予参考入库案例,“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在办案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报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
如此看来,今后法院案例库在具体案件的检索参考适用作用,将替代现行的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的类案检索功能,以克服一些律师抱怨的,“上网文书缺乏官方权威认可,据此形成的检索报告、法律意见在不同层级、地区的法院不被认同”现象。
真的建立了最高法院把关的法院案例库就可以解决具体案件不参考指导案例的现象吗?有律师在留言区道,代理的案件,自己拿出了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法官称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另外一个案件,自己不同意法官的判法,法官又拿出了指导案例。一个民事案件,有几个当事人能将案件提交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又会一一受理,审查是否参照指导案例呢?最后,还不是县官不如现管,法官想适用就适用,不想适用就不适用?
举个例子,亲人去世后获得的抚恤金应该是近亲属之间如何分配,是基层法院最常见的民事案件吧?为此,最高法院民一庭曾发过多个司法指导文件阐明,死亡抚恤金,是给予死者家属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通过遗嘱或者法定继承平均分配的方式处分,而是要参照继承综合考虑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属远近程度、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扶养或赡养义务大小、有无生活来源或需要照顾的情形等客观情况,以保证分配公平合理,弘扬传统美德。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有,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死亡赔偿金”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为此,最高法院还专门2023年1月12日发布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中,列出了指导案例阐明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的问题。
在该案例中,丈夫去世前一直跟再婚的妻子及妻子的女儿生活,去世后获得16万多元的死亡抚恤金,丈夫的三个儿子认为妻子的女儿没有分配权,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丈夫生前十余年一直与妻子及妻子的女儿共同居住生活,形成了《民法典》规定的紧密家庭成员关系,且妻子的女儿常年照顾有病的母亲及其丈夫,考虑到妻子年老有病,遂判决妻子享有死亡抚恤金40%,妻子的女儿与丈夫的三个儿子各15%。
以上这么明确的概念解释及指导案例,是否能落实到、被法官参照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非也!随便打开搜索就可以发现,各地法院针对这个问题判得五花八门,有些公开的在判决书中列明,死亡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参照遗产分配标准在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例如,12月19日,“山东高法”在其冠名的“鲁法案例【2023】698”指导案例中,就采纳并推广了其下级一二审法院判决的一个死亡抚恤金参照遗产“平均分割”的司法裁判方式,直接无视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审判指导”和“典型案例”。(详见《亲人因抚恤金对簿公堂,该如何分割?》一文)
该案例的案情,可以说跟上文中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一模一样:男子去世之后,获得了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一大笔赔偿金,导致了男子父亲、妻子与两个女儿之间的分配纠纷。
诉讼中,男子的妻子及两个女儿提出,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按照与死者生前生活的亲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分割”。法院却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四人都是死者的直系近亲属,“均系该共有财产的权利人,且各方对分割涉案共有财产未作明确约定,应视为按份共有并平均分割。”
法院还在“法官说法”里认为,虽然死亡抚恤金应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而非遗产,但“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做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的分配原则进行。本案中,各方对如何分割共有财产未作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将涉案死亡抚恤金视为按份共有,采取了由各方平均分配的做法,既契合法律要旨,又符合公序良俗。”
如此的裁判,压根没提最高法院民一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法理认识,也没提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中的“紧密家庭关系”、“弘扬敬老爱老”、“优良家风”等啊,更别说人家当事人依照最高法院上述法理人士、指导案例提出的,要求按照“按照与死者生前生活的亲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分割”标准分配了。
法院的文章还提到,一审判决之后,其中的一方提出了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此的不按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指导的裁判案件,居然获得了省高院的“案例”推广,被很多法律媒体转载。这不是跟最高法院刚刚发布的“典型案例”正好相反吗?
为什么写这个案例,只因烟语君也有一个亲戚,发生了一起死亡赔偿金的争议案件,而且起诉到了法院。烟语君提出,死者丈夫常年与死者在外地共同居住,而且没有收入来源,其女儿婚后多年在外地居住,基本没有来往,理应由死者丈夫多分。
在法院诉前调解阶段,法官明确指出,虽然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在他们法院,一律按照遗产平均分配,坚持诉讼的话还要搭进去诉讼费、律师费。亲戚无奈之下,征求烟语君的意见,虽然知道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也找出了各地法院按照亲密程度、照顾老人的判决方式,但还是建议亲戚同意调解了吧。
还是那句话,县官不如现管,就算有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奈何人家一二审法院就不认,再审法院也不认。难道,让一个老百姓为了可能多分的两成赔偿金不足10万元,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后打到最高法院吗?
建立对外公开的法院案例库,“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初衷挺好,可如何解决就算当事人拿着指导案例,可各级法院就是不说理、不参照、不适用呢?总不能各个案件都打到最高法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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