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贷款、保险合同,假代偿,利息、保费应予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对方(原告)人某财险吕梁分公司诉你方(被告、借款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即(2023)晋1102民初****号案一审材料已经收到,经过审阅,李大贺律师得出的认识和建议如下:
原审判决书
原审判决认定的贷款、保险合同签订之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审判决说理部分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险费收取条款无效,法律适用错误(应当适用格式合同不成立的法律规定),但是效果尚可接受(合同不成立、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原审判决未对涉案贷款合同是否成立、其中的利息计取条款是否有效等问题未进行查明,并未将本案是否应计算利息、如何计算利息等问题纳入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论证,却径直按照对方的诉讼请求认定应还本息,明显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确有错误。现李大贺律师围绕这些问题,对原审判决书的内容进行具体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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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讲,即使你与对方有贷款关系,再退一步讲即使确有代偿,这也只能说明你与光某银行太原分行之间通过实际行动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但“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不等于“你与光某银行太原分行签订过涉案贷款合同”, 由于(通过你方否定真实性方面的有力质证、法院并未确认贷款合同成立且有效,导致→)涉案贷款合同根本不成立,导致本金无从计算;再由于保险合同不成立或可撤销、无效,导致保险费丝毫不能计取,故原审判决第一项应当在“扣除11724.69元保险费”的基础上,扣除第一期保险费“1670.91元”(原审判决书第十页,原审法院已经确认保险合同无效,直接导致保险费计算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但原审法院在此情况下却支持第一期保费的计取,明显自相矛盾),并扣除“已还利息”,全部扣除后仅计算偿还未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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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客户告知书,载明“三、该笔贷款由农某银行吕梁市离市区龙凤支行发放”,但本案涉案贷款银行并非农某银行,而是光某银行,证明对方人某财险吕梁分公司对贷款的真实情况对你方做了欺骗、隐瞒,该欺骗、隐瞒事实与你方没有签订过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不成立等辩解相符。
你方证据
十七、通话录音——证明涉案贷款合同根本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或可撤销。你方与对方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8》显示,在你问及涉案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材料即“那你们当时为什么什么都不给我呢?”时,工作人员明确回答说:“我们存档了呀,我们存在档案里。”证明:对方对贷款、保险合同等材料内容进行了隐瞒,侵犯了你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导致涉案贷款合同根本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或可撤销。
十八、通话录音——证明本案贷款、保险的实质为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你方与光某银行工作人员之间的《通话录音39》显示,光某银行工作人员自认:“对,先扣保费。”“逾期的保费,还有本期10月7号的保费,之后再扣银行的本息。”证明本案存在对方人某财险吕梁分公司与光某银行太原分行恶意串通,通过强制搭售、强制交易(先扣保费再扣本息)、肆意认定违约即制造违约假象(不同意先扣保费就让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贷款,从而制造出借款人逾期即违约的假象)等手段行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之实。
十九、(一)通话录音——在这份《通话录音9》中,人某财险的工作人员口口声声:“这是保证保险,你不够卖我们的保证保险,银行就不给你放款。”这是什么行为,不正是自认强制搭售吗?!因此,该录音证明涉案贷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侵犯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违反行业禁止性规定,违背金融领域的公序良俗,贷款、保险合同即使成立也无效。
二十、通话录音——“合作单位”,强制搭售的明证。《通话录音40》显示,光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描述光某银行与人某财险之间的关系时,自认:“我们也是合作单位。”该录音证据结合涉案贷款合同中的指定保险机构条款(第6条)以及人某财险工作人员自认“你不购买我们的保证保险,银行就不给你放款”等证据,证明涉案贷款、保险强制搭售。
二十一、通话录音——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恶意串通“代扣保费”侵害借款人财产的阴谋。
《通话录音05》显示,光某银行工作人员自认“代扣保费”,然而:
1、代谁扣保费呢?不是代借款人扣保费,而是人某财险扣款,即光某银行帮助与其有合作关系的人某财险扣款。
2、扣谁的款?扣借款人的款。
3、扣借款人的款,经过借款人同意了吗?没有!
4、借款人不同意扣款,光某银行怎么办?不予理会,我行我素,继续扣款。
以上四项情形,就是“代扣保费”的实质内容,可见“代扣保费”的实质即光某银行、人某财险恶意串通,强制搭售、强制交易,是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的行为表现。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出具的《审阅报告(简易版)》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