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静安区青云路宝昌路、264街坊及王家宅路34弄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
委员。
关于静安区青云路宝昌路、264街坊及王家宅路34弄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静安区青云路宝昌路、264街坊及王家宅路34弄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及静安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为:267街坊、270街坊、264街坊及王家宅路34弄等4部分,其中267街坊和270街坊东至东宝兴路、南至青云路、西至止园路、北至中山北路(其中部分),264街坊及王家宅路34弄为芷江中路345弄1-10号、347-359号(单号),王家宅路34弄1-2号部分。具体门牌号:东宝兴路986号-1026号(双号),青云路363-385号(单号)、439弄全部、441-459号(单号)、485号-563号(单号,包括503弄、537弄全部),中山北路146号、150号、158号、178号、180号、188弄1-48号,止园路381弄1-3号、405号,芷江中路345-359号(单号,包括345弄1-10号)、宝昌路721-767号(单号,包括725弄、731弄、751弄、769弄全部),王家宅路34弄1-2号。(详见附图)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上述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静安区青云路宝昌路、264街坊及王家宅路34弄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