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处理网络侵权信息及合理维权
第一,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仿冒性信息。实践中常见的手段包括高仿账号、高仿网站等,其主要目的是故意误导公众,从而实现积累流量、点赞数等不正当目的。类似如(2022)京73民终992号、(2020)浙民申4499号等案例。具体情形包括:
1. 在名称、头像、简介等网络账号名称信息中,违规使用与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标识或企业家姓名肖像的;
2. 假借企业或企业家名义发布信息的;
3. 非法镜像企业官方网站、APP,或冒用盗用企业官方网站、APP备案注册信息或其他显著要素特征的;
4. 其他引发公众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信息。
第二,影响公众公正评判的误导性信息。实践中常见的手段包括标题党文章、内幕揭秘新闻、知情人士消息透露等,其主要目的是引导舆论风向,导致公众出现误判。类似如(2019)浙8601民初1594号、(2021)粤0304民初43544号等案例。具体情形包括:
1. 通过增删信息、改变顺序、调整结构等方式,曲解新闻原意的;
2.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纠正或撤销的过期信息;
3. 删减旧闻旧事发生时间、地点和处理结果,重新发布的;
4. 使用与内容严重不符的夸张标题的;
5. 强调不利事实,回避有利事实,以偏概全的;
6. 断章取义企业家或企业代表过往言论的;
7. 片面解读企业各类对外公告的;
8. 其他引发公众误解误读的信息。
第三,不符合企业客观实际的谣言性信息。实践中常见的手段包括虚构事实发布消息、夸大或放到企业瑕疵等,其主要目的是故意造成企业大面积负面评价,在部分关键节点(如上市)限制企业,从而实现其非法目的。类似如(2021)最高法民申6512号、指导案例143号等案例。具体情形包括:
1. 虚构企业家隐私生活的;
2. 编造企业违法犯罪或违规生产经营的;
3. 杜撰企业家或企业员工违法犯罪或道德失范的;
4. 夸大企业或企业家生产经营困难的;
5. 歪曲企业或企业家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
6. 诋毁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
7. 抹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
8. 其他与企业客观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
第四,贬损丑化企业或企业家的侮辱性信息。通常企业与企业家的声誉密不可分,企业家个人因自身道德出现问题往往也会引发企业本身的震荡,因此抹黑和谩骂企业家也是攻击企业的其中一个方式,同样归属于涉企网络侵权信息。类似如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51722号、(2023)赣0603民初527号等案例。具体情形包括:
1. 攻击谩骂企业或企业家的;
2. 涂抹恶搞企业家肖像照片的;
3. 与色情低俗话题恶意关联的;
4. 其他违反公序良俗丑化企业或企业家的信息。
第五,侵害企业家个人隐私的泄密性信息。在我国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个人信息)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信息之一,因此若通过网络平台恶意泄露个人信息,不仅会涉及民事侵权,更甚于构成刑事犯罪。类似如(2020)津民申1689号等案例。具体情形包括:
1. 违规披露企业家身份证、护照、社保卡、户籍档案等个人身份信息的;
2. 违规披露企业家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联系信息的;
3.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隐私信息。
第六,其他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信息。除上述已罗列的明确情形外,实践中还存在其他主管恶意较大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舆论监督名义进行敲诈勒索的;
2. 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的;
3. 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发布企业负面报道评论的;
4. 蹭炒涉企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的;
5. 操纵跨平台账号、关联账号或矩阵账号密集发帖恶意攻击企业或企业家的;
6. 利用自身信息发布便利,以及技术、流量、影响力优势,攻击抹黑竞争对手的;
7. 提供涉企业、企业家虚假不实信息推荐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