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迪奥尔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本案中,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商标,申请人为迪奥尔公司。申请商标经国际注册后,迪奥尔公司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了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未得到支持。迪奥尔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主张。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点评:该判决对于如何立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具有指引作用。最高法院的再审不同于一审二审,支持迪奥尔公司。最高法院再审判决的理由是,由于审理商标局并未如实记载迪奥尔公司在国际注册程序中对商标类型作出的声明,且在未给予迪奥尔公司合理补正机会,并欠缺当事人请求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径行将申请商标类型变更为普通商标并作出不利于迪奥尔公司的审查结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迪奥尔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此未予纠正的做法,均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据此,合议庭当庭宣判,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纠正关于申请商标类型不当认定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作出复审决定。这一审理和判决选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具有较大宣示意义,表明我国重视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立场,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知识产权利益的精神,以及认真履行和衔接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的态度,优化对于国际商标的中国延伸保护注册程序,对保护国际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和对整个市场竞争环境有正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