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二:承包人不具备资质
建设工程施工是一项专业、复杂的活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同时,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换言之,无论是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还是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资格,方可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而施工劳务资质则不分类别与等级。因此,建筑业企业资质必须满足类别和等级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施工劳务资质在某些地方已经取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以上规定涵盖了没有资质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施工、没有资质以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施工(即“挂靠”)以及自己有资质但是超过其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这三种情形。如果承包人的资质存在这三种情形之一,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应认定无效。此外,关于承包人资质方面的规定,还需要注意前述司法解释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即使承包人超越了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如果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那么该合同不再按无效合同处理。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效力补正的时间点是工程竣工前,且仅限于“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