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经纪人、法律公司怼上了律协,争的是法律服务的社会多元化
最近,随着“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等组织及诉讼代理活动,在法律圈及自媒体引发热议之后,“澎湃新闻”、“红星新闻”、“新京报”等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引用的观点大多是对以上的组织及活动持否定的态度,甚至“中青网”的一篇评论文章直接以“律师经纪人代理案件的'大门'务必要关死”做了标题,评论此事。
各地的律协纷纷发表“声明”或是“公告”,大体内容都是:一是撇清关系,声明所谓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维权中心、律师经纪人委员会等主体,并不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律师也不能在此类公司中就职;二是申明纪律,严禁律所、律师与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任何形式的法律业务合作,若律所或律师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来自律协网站截图
来自律协网站截图
网络上,出现了很多要求取消这些“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乃至法律咨询公司的声音。终于,有这些组织和公司的人员站出来发声了。有“法务经纪人”通过自媒体发布“严正声明”:我们是合法组织,主要服务于会员及会员组织,严禁以律师、律所名义招揽经纪业务。
图片来自法务经纪人账号
有“法律咨询公司”人员通过自媒体质疑认为,律协抵制法律咨询公司的规定,是利用行政权限制律师的案件来源,属于干预市场竞争,敦促撤销相关声明,否则就......之后又发长文称,尽管现在的法律咨询公司从业者鱼龙混杂、乱象不少,但都无法改变其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市场主体,并且已经发展到了数十万人从业人员的市场现实,因为可以满足社会大众的多样化的法律需求还在不断发展壮大,律师们应该正是这一现实,呼吁监管部门出台法律咨询行业的从业标准,构建我国的多样化法律服务市场。
看了这么多的评论文章,发现很多人连法务律师经纪人、法律咨询公司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定性及来源都没有分清楚,只是基于自己的个人好恶、行业印象来发表着“一刀切”的观点。
属于社会团体组织的社团法人的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委员会,登记注册的依据来自我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理部门是民政部门。我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就属于此类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等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以社团的名义是可以推荐人员无偿为会员代理诉讼案件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有关内容和相关精神,国家取消的是对社会法律咨询公司设立审核的规定,设立法律咨询公司不再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法律咨询的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法律咨询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行日常行为管理,经营范围是法律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代写文书、担任法律顾问以及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但不包括代理参加诉讼。
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执业机构。律所的设立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为律师,应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可见,律所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这一行业性自律组织。
综上可见,法务经纪人委员会的登记管理部门在民政部门,法律咨询企业的登记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部门,律所律师的登记管理部门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他们都是可以向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的。
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340号)、《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规定的,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随着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颁布,明显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不可否认,法律市场确实乱象丛生,而且不是一天两天了,有来自法务律师经纪人的,也有来自法律咨询公司的,也有来自律师行业的。例如,律师经纪人变相有偿向社会人员提供案件代理服务,法律咨询公司虚假宣传以律师的名义推广业务,律师行业也是不少从业者被判刑吊证的案例不时的出现,很多大型的全国律所都在以各种方式突破现行的从业规定在推广业务。
有人曾经统计,“当前国内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咨询'的公司已超过19.2万家。以'法律服务'为行业属性并已成立的公司已超过3.6万家,以'法律咨询作'为企业名称的公司也已经远远超过3.4万家,以'法律服务'作为企业名称的公司企业则有7100余家”。
无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目前的行业形态看,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尽管还享有法律规定的专属有偿诉讼案件代理权、专有的调查权和诉讼权利,但已经不是垄断性法律服务提供行业了。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日常行政监管问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即可,哪能动不动就要禁止某个行业,将从业人员已经达到几十万人的某个行业一概抵制呢?既然是市场经济,选择权应该在广大民众。《当下,干掉了法律咨询公司,普通律师就能好过吗?》,要相信只要充分的宣传,依法管理,加以时日,多样化的法律市场是对社会、对国家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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