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得好:半夜爬独居女士窗户被打坠楼身亡,索赔50万被法院驳回
11月15日,据长沙政法消息,浙江湖州,男子周某得知同村女子陈女士独居,深夜爬窗想进入陈女士家中,实施不法行为,并言语威胁:“老实点,小心我要你小命!”陈女士听到了动静拿着拖把守在窗边,男子开窗后被陈女士打中失去平衡掉下楼身亡。
事后,周某家属认为周某罪不至死,向陈女士索赔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半夜爬陈女士窗户意欲实施不法行为,此举动已侵害了陈女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陈女士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我防卫行为,最终驳回了周某家人的诉讼。(来源:长沙政法频道、观察者网)
半夜爬入他人家中是什么行为?
男子深夜攀爬他人窗户,实质是一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该男子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构成了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判断的重点是,女子用拖把击打男子进入住宅的行为是否有违法性或过错,对男子死亡的后果是否存在过错?《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对于女子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的自卫行为,需要有正确的法律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媒体及网友评价该案:判得好!不能谁死谁有理!
周某深夜采用不告诉的爬窗户非法闯入方式进入独居女士家中,虽然已经身亡不能有证据证明主观是意图不轨,但从诸多客观事实也可以判定,肯定是意图不轨,而且不但采取的手段、行为的时间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而且让其一旦进入屋内的话,就必然会导致严重威胁到陈女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陈女士在窗户边用拖把进行还击,是采用了对自己最安全的防护措施,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具有行为的正当性。
大多数网友评价道,分明就是周某违法在先,其主动去侵害陈女士,自己采用了爬窗户这一危险动作,说难听点就是咎由自取。如果陈女士惧怕用拖把反击行为会导致周某坠楼,进而导致周某进入屋内而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岂不是合法的向不法的让步,正当的反击惧怕违法者的冒险行为?无论怎么怎么说,法律上,没有理由让独居女士明知对方半夜爬窗户,而不采取对其击打的反击行为。
据此,法院认定陈女士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进而判决驳回了周某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本意的,也是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的。
同时也应该看到,受长期以来形成的,谁死谁有理,即便没有过错也应该适当补偿的“和稀泥”执法司法工作宗旨,甚至是办案人员担心死者采取其他的过激手段,在民事案件中直接认定正当防卫,判决全案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不多见。
以往的很多案例中,尽管法院也认定了死者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也认为反击行为没有违法性,但为了大事化小的有个交代,往往也要从反击人的方面找出点过错,比如没有警告等等,实在找不到过错,也还是适用适当的利益补偿,或是做调解工作,让反击人被死者家属一定的补偿结案。
法律分析很简单,网上发发观点也不难,难能可贵的是,在具体的办案中,能够坚持正确的法律理解,敢于在是非问题上说一不二而不是模棱两可。因此,这个案例,应该为法官的司法担当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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