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究竟是在依法办案,还是在依照别的?
刚才,看了一个律师的微博发帖,其中的内容真的令人无语和无奈:今天上午,律师到某看守所会见自己的当事人,却遭遇到了警察“不能用苹果电脑”的告知和制止。律师称禁用苹果于法无据,且上月20号自己就是用用苹果电脑会见的,可警察根本不听。经过一番交涉,给出的处理是:这次可以用,下次再携带苹果设备将不予安排会见。
律师会见结束后,将情况反映至当地检察系统的12309,没想对方反而质疑律师是否学过《立法法》,称公安机关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律师反问公安部的哪一条规章规定了律师使用的电脑品牌,对方挂断电话。
律师在微博里感叹,“苹果”电脑尚在市场销售,没有《刑诉法》或《看守所条例》的依据,是谁给看守所创设“苹果”禁令的权力?仅仅就是一个会见的电脑工具,就可以被用来发明个“土规定”来限制律师的会见权,侵害律师执业权益的手到底可以伸多长?
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10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其中专门规定,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见,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见安全。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不准律师携带苹果电脑会见,究竟是看守所自己的规定,还是全国性的统一规定?
如果是自己的规定的话,那就是违反了公安部的规定,属于附加条件的变相限制律师的会见权;如果是上级统一规定的话,就应该拿出公开的规定作为执法的依据,因为最基本的法律规定是,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因此,无论是看守所自己的规定,还是依据上级未经公开的规定,都不能成为看守所拒绝律师携带苹果电脑会见的合法理由。这样的法律常识,应该不是难掌握的吧?
就算是看守所的执法人员疏于学习,可律师投诉到了专职的法律监督部门的检察院,居然也遭遇了赞同看守所做法的对待。跟一线办案人员有理讲不通,投诉到了监督部门还是讲不通道理,难怪律师只能发微博的仰天长叹了。
无论是常年负责接待律师会见的看守所,还是负责12309热线接答复的检察官,应该不会不知道司法部、公安部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规定内容。究竟是什么让他们这么有底气不顾两大部门的联合规定,直接拒绝律师的正当会见请求和反映投诉呢?
说白了,还是潜意识中对于法律规定的遵守意识上。再说得直白点,就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我负责律师会见与否的决定权,我就有了如何解释法律规定部门规章的权力,就可以想设置什么条件就设置什么条件。律师的解释,再有道理,也不过是说话而已,我不听,你一点办法也没有。即便是投诉到了检察院,检察官也认为自己有法律规定的解释权,你的理解和解释不予采纳,律师一点办法也没有。
同样的工作方式也出现在了昨天的《检察院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法院就照着判了,怪谁?》一文中。虽然《刑法》规定了“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可检察官不遵守,法官也不遵守,一个刑事判决书就生效了。
说检察官、法官连这最基本的刑法规定都不懂,肯定两者谁也不服,烟语君也不信。可现实的例子,而是动辄几百个几百个的裁判文书在哪里摆着,又该如何解释呢?说到底,就是以上说的对于法律规定的遵守意识上。
一个刑事判决,只要检察院不抗诉、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诉,在很多法官检察官那里,就是一份正确的裁判了,哪里还会有人管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否真的符合法律规定?久而久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等等,就成了当地司空见惯的判决结果,甚至认为理所应当的公开发布到了裁判文书网上。
就如同此前文中写到的,法治社会的建成标志是,法出既遂,法律规定是社会大众和执法司法者的共同行为准则,可法治建设尚在路上时,最大阻力就是来自执法司法者的守法意识。
明明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有了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可每个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乃至每个具体经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都有一套独特的法律规定之外的解释和做法,还叫社会大众、执业律师,如何去执行和适用法律规定?他们的裁判结果,又如何实现指导社会大众准确预测未来的案件走向、法律责任?
如同开发商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明明《合同法》《民法典》规定了合同履行义务人负有履行告知义务,据此,开发商就应该负有通知购房者办证的义务。可终审法官却裁判,购房者不去房管部门查询办证情况、不去开发商处催办房产证,属于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不利后果自负,从开发商向房管部门提交了办证资料之后,就无需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到处可见的司法机关工作要求,也是基本的司法工作原理。可是,真到了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法官真的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不考虑其他的案外因素吗?问题是,如果检察官、法官主持的司法诉讼都不依法办案的话,又如何让社会大众、执业律师普及法律意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