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理力争,行贿收买,美色诱惑...当法官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见过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都知道,动辄几十页上百页的裁判文书大部分内容,不过都是毫无技术含量的当事人人员身份交代、庭审观点的归纳复述及最简单概要的事实认定,决定案件结果的,是“本院认为”之后的区区几页甚至也就半页内容,其中的核心内容是法官对于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和说理。
一提到冤假错案,很多人想到的多是亡者归来被冤者改判无罪的刑事案件,熟悉法律业务和司法流程的人会告诉你,冤假错案最多的,其实是民商事案件。
刑事案件将没有犯下罪行的人宣判有罪,谁都知道是错案,只是碍于阻力想不想纠正而已,可是民商事案件则就不同了。就算是你把法律规定、司法案例和大白话的类似案情摆在法官面前,可法官在“争议焦点”的审理部分,愣是说你列出的不属于你主张的法律规定,你能奈何?
上诉?不到5%的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概率,二审法院还要忌惮改发案件多了,会影响到一审法院和自己乃至本院的考核成绩。申诉?不到千分之几的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概率。
想纠正一个民商事案件不分析法理的“一句话裁判”,烟语君是屡战屡败。详见今天第三篇文章推送的判决书(过几天专门写文章评论),一二审法院乃至再审的山东高院法官愣是认为,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属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不管你解释了多少这个规定不仅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且对于行业规范、社会诚信意义重大,可法官就是一句话“不属于”,也不给任何的解释,你能奈何?有网友看了后感慨,汉语的多种理解真是博大精深啊!
徒法不足以自行,说的是,法律规定再好,你主张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再符合法律规定,可执法者司法者根本不去正确的适用法律理解,也是徒劳。
如此的道理,不少律师研究的可谓相当明白,而且娴熟的运用到了司法诉讼之中。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哪赶上法官的理解重要;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的再准确,哪赶上将法官当成“争议焦点”来的“准确”,将法官拉入自己的利益共同体,还怕他不往自己案件有利的结果去“法律适用”?
于是乎,有人在看过司法贪腐案例后感慨,当你还在通宵达旦的准备应诉材料、满怀信心的以为庭审表现决定案件结果、口干舌燥说法说理的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冒着执业风险请求法官让你再说一句时,殊不知,对方律师已经在私下里宴请了法官,“顶上”了金额不菲的“感情联络款”。拿人家手短,吃人家嘴软,法官已经成了对方的利益共同体,你这官司还怎么打?
以最近网上公开的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姚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为例,《财经》记者梳理一审判决书发现,姚辉涉案受贿共28笔,有15笔的行贿人为律师或律所工作人员,都是有案件在姚辉手里审理或是请托其向承办法官施加影响,少则10万,多则300万。
其中的一个律师行贿过程是:吴某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刑五年,上诉后找到了是时任刑二庭庭长姚辉校友的律师郭某(没有出庭代理案件)帮忙。郭某随即找到了姚辉,姚辉同意帮忙。姚辉找了案件的主审法官黎某,让他考虑一下罪名是否可以认定为单位受贿罪而判处缓刑。不久,二审将吴某的个人行贿改成了单位受贿而判处了缓刑。案子结束以后,吴某让律师郭某约姚辉吃饭,趁机将用礼品袋装着的10万元送上。
可见,只要用行贿的手段搞定了法官的上级,律师不用代理案件不用出庭,就可以通过法官领导的干预案件直接改变刑事案件的结果。如此方式,令那些寄希望于在法庭上利用各种辩护技巧、法律法规为被告人正确从轻减轻处罚的律师,作何感想呢?
能够跟法官私下接触并且取得信任答应帮忙而事后“顶上”行贿款的律师只是少数,最近某地举办的实习律师执业培训公开课上请来的资深培训女律师的授课,令我们看到了女律师的另一种争取法官的手段——发挥女性魅力。
“我建议女律师开庭不要穿裤子去,要穿短裙,让律师袍遮住你的裙子,走来走去让法官看到很好看的,要处处让自己最美的那一面展示给法官。”;接到法官电话,她会说:“开庭那一天,我会提前到法院来,请问我可以到你办公室坐一坐吗?”,男法官会夸她,你的声音真好听......“我心里笑死了,我知道已经成功的把法官的心态拿捏了。”
有句法律名言是,法官是太阳底下最近乎神的职业。这句话的理解应该是,一方面,法官判案,应该最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另一方面,法官判案,应该不惧阳光,经得起各方面的检验和推敲。
奈何,长期强调司法职业的专业性,让有的法官将司法审判权当成了个人的权利,认为法律规定自己想怎么理解就怎么理解,案件自己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这也便给一些律师以可乘之机,认为只要实现法官的某些想法,就可以左右案件结果,并且不断的实践,甚至公开教导别人。
廉生明,公生威。如何防止法官将审判权当成个人的私人权力,让司法办案成了可以接受监督的社会事务,才是防止某些律师不断的通过司法行贿、美色诱惑拉拢腐蚀司法人员,避免法官在各种诱惑之下屡屡败下阵来进而认为理所应当思考的了。
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重审案件异地审理、减少法院书面审理等等,这些司法公开的举措,应该大力推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