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枣园撒下拌农药的玉米粒等毒死三只羊,法院判投放危险物质罪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421刑初151号
公诉机关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国菊,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2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2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国菊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国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高国菊为防止老鼠、羊群破坏自己家枣园地里的庄稼,在靖远县石门乡小口村王滩四社胡麻淌自家的枣园地里撒了一些拌有甲拌磷的玉米粒和苹果片,后被同村村民路成福家的羊群捡食后,毒死了三只绵羊。经对现场提取的部分玉米粒、死亡羊只中的胃内容物及扣押的农药瓶进行送检,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三份检材中均检出甲拌磷。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涉案记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等书证;证人王建荣、王建楷的证言;被害人路成福的陈述;被告人高国菊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国菊投放危险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国菊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高国菊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国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国菊投放毒害性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国菊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国菊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高国菊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国菊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有人认为,在自己的果园等非公共场所投放伴有农药的谷粒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或者免遭损失。无论是投放的地点、针对的对象,在客观上不会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因而不会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主要是由于所谓的“受害人”对于放养的牲畜没有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或是疏于监管,致使其放养的牛、羊等牲畜非法进入他人田地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确实违反了刑罚的构成要件,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或危险性,才能定罪处罚。在自家农地里撒下不会造成人类食用,只会造成牲畜食用的有毒饲料,最多构成行政违法,属于治安处罚的范畴。
法院的判决结果,以及网友的观点,你认为那个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