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要强了:建成跨区划办案基地,年底前要打响大会战
7月20日,四川省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推进会在阿坝州茂县召开。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吕杰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刘晓勇主持会议,阿坝州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宋骥致辞。
宋骥在致辞中感谢省检察院长期以来对阿坝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感谢各兄弟市(州)检察院的指导帮助。他表示,阿坝州检察机关已建成全省首个跨行政区划办案基地并投入使用,此次会议在阿坝召开,将为全州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等各项工作开拓新视野,开启新局面。
南充、遂宁、眉山、成都、泸州、乐山、巴中等地检察院作大会交流发言。与会人员就有关线索挖掘分析、罪名的区分认定、强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应用等方面进行案例分享及经验交流,并围绕加快推进全省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办案基地建设开展交流研讨和点评发言。
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案件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作工作发言。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要负责人通报2023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情况。
吕杰传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的讲话精神,并结合四川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四个方面要求:
深刻认识检察侦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刻认识检察侦查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紧紧抓住检察侦查工作发展大势,满怀信心投入到新时代检察侦查工作中去,充分履职,使检察侦查工作真“强”起来。
着力强化检察融合履职
充分挖掘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中的侦查线索“富矿”,提高一线办案检察官发现线索并及时移送的意识和能力,争取获得更多高质量线索。加强侦查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为侦查办案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持续提升检察侦查工作办案质效
牢固树立质量优先理念,严格规范侦查办案活动,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控制不起诉率与免予刑事处罚率,坚决防止因办案质量问题导致撤案甚至无罪判决,真正做到“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
牢固树立检察侦查工作安全防线
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严格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看审分离、审录分离制度。建好用好发挥好全省检察机关首个跨行政区划办案基地(北部茂县基地)“示范样本”,加快推进其他四个跨区划办案基地建设进度。
全省各市(州、分)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后,与会代表参观了四川省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办案基地(北部茂县基地)。(四川检察新媒体出品来源丨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阿坝检察)
兴安盟检察分院召开全盟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推进现场会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自治区检察院关于检察侦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加强兴安盟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大司法腐败惩治力度,7月18日下午,兴安盟检察分院召开全盟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推进现场会。
兴安盟检察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红霞,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马庆巨,专职委员孙晓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李永新及各基层院检察长、分管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分管领导参会。会上,马庆巨传达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相关会议精神。突泉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峰进行了经验交流发言。
张红霞就如何顺应新形势新要求,乘势而上、把握机遇,进一步做优做强检察侦查工作,提出三点意见:
一要凝心聚力,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院的部署上来。从近五年来检察侦查权的发展变化来看,反映出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高度信任。检察侦查权稳步提升已是大势所趋,为新时代检察侦查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指明了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顶层设计已经明确,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不折不扣抓落实。“打得一拳开,免得百拳来”。两级院要摒弃观望思想,深刻认识到检察侦查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辩证关系统一关系。两级院要高度重视,倍加珍惜上级院赋予的历史机遇,在机制建设上、工作摆布上,承接好上级院的政策红利,把检察侦查工作作为一项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扎扎实实地筑牢基础、强化力量,为全盟检察工作取得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要转变理念,矢志不移打造品牌壮大声威。各院要将检察侦查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各院要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把检察侦查工作放在检察工作全局中谋划布局。下一步,各院检察长在侦查工作中要亲自把关,组织业务骨干综合分析研判。提升主动收集、拓展线索意识。善于从司法办案中、在社会生活中发现线索,深挖彻查。一方面,完善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另一方面,要拓展案件线索的来源渠道。着重办理大要案、窝案、串案。要强化“追根问底”的能力,避免适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兜底条款而导致轻刑化。
三要依法依规,提升检察侦查工作质量。各院要加强学习领会,自主对侦查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加强侦查能力建设。各院要有长线思维,运用“选、育、管、用”的全链条培养模式加强青年检察人员的培养,通过以案促训,推动青年检察人员加快成长,为侦查队伍输送新鲜血液。要积极派员参加培训,配强侦查设备,提高侦查工作的信息化、科技化含量,提高取证能力,为检察侦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在保障案件当事人安全的同时也要保障办案人员的安全。
下半年,兴安盟检察机关将迅速部署落实、加快推进,按照“稳定数量、提升质量、控制撤案、防止无罪”原则,抓紧清理积案,在年底前打响“检察侦查大会战”,打出检察声威,推动检察侦查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盟检察工作“提质晋级”提供强有力的刚性支撑。(转自:内蒙古兴安检察)
阅读链接: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