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过就业立法 裁员须提前30日通知
近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希望通过立法形成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杨行良说,这是本市首次就促进就业立法,规定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鼓励自主创业
对于劳动者自主创业,上海立法细化了鼓励措施。其中包括县人民政府通过优化创业环境,对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开业培训,开业场地方面的扶持,市场信息、风险防范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等三方面服务的规定。同时,规定还明确,本市推进和组织建立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对劳动者自主开办小企业或者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给予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
加大企业裁员规范力度
据了解,《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的立法重点在于明确政府促进就业责任、规范政府促进就业方面的行为,其中就政府对促进就业的宏观调控、控制就业岗位流失等方面内容也有具体要求。
对于用人单位实施裁员,《若干规定》两审都是委员们讨论最多的条款之一。杨行良说,上月规定二审时,委员们觉得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范力度还不够。最终,表决通过的规定内容为:用人单位实施裁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裁员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规定对企业因市政建设、环境保护等需要而造成企业裁减人员的,要求政府部门安排相当资金,帮助企业做好相关人员转岗培训和安置工作。
对于基金的使用,规定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外,结余部分可以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
五项规定保障投入促就业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对政府促进就业投入做了五项具体规定。政府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可望更加明确、具体。这五项投入具体包括:(一)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税费减免;(二)上海市各级人民政府对促进就业的财政性经费投入;(三)由政府负责筹集的公共基金对促进就业的相关投入;(四)国有资产收益中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五)政府的其他投入。
职业介绍机构违规将严惩
若干规定还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等中介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除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