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大爷取现5万后银行误输成存款5万,大爷不还称离柜概不负责
浙江舟山,邱明去银行取钱,柜员李丽因操作失误,误将取款5万输成存款5万,造成邱明存折上多出10万元,当晚银行扎帐时发现异常,银行多次要求邱明退钱,邱明却想据为己有,称:离柜概不负责!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邱明已经60多岁,由于文化程度不高,与互联网已经脱节,压根不会使用新兴支付方式,在银行中的存款,全部以存折形式储蓄。
事发当天,因为老伴住院需要用钱,邱明决定从存折中取出5万元,于是来到小区附近一家银行,银行里人流量极大,取号后排队将近2小时才轮到他。
接待邱明的是柜员李丽,她让邱明按照银行规定,先填写一张取款单,邱明填写5万元后,通过窗口将取款单递给李丽,李丽接过存折后,按照流程进行操作。
此时正好另一名客户来咨询问题,李丽边回答问题,边为邱明办理业务,没想到这一疏忽,竟为她带来天大的麻烦!
李丽熟练地帮邱明取好钱,并将5叠百元大钞,通过窗口递给客户,见对方年龄较大,李丽还特别叮嘱,最好清点一下数量,否则离柜概不负责!
邱明看着五叠新钱,觉得自己清点太过费事,于是要求李丽当着他的面清点,李丽清点完后,又从验钞机过了两遍,确认正好是5万元。
李丽和邱明双方都觉得,钱的数量和真伪都没问题,这单业务完美结束,可万万没想到,钱是没出问题,其他操作却有重大失误。
当晚下班前,银行按例组织扎帐,结果发现短款10万元,主管召集全体员工询问情况,但众人仔细回忆,一直找不到问题所在。
10万元可不是小数目,众人只得加班,多番核对后才发现,问题出在李丽这里,由于当时一心二用,李丽在打印存折时手误,将取款5万元打成存款5万元,造成邱明账上多处10万元。
银行查明情况后,立即通过电话联系邱明,可连续打了十几次,邱明始终不接电话,原来邱明取完钱后,在银行里就看到,存折上多出5万元。
刚开始还以为是眼花,仔细辨认多次后才确定,自己确实一把赚了10万元,他心中暗自窃喜,表面却不动声色,拿着存折兴高采烈回家。
邱明认为,银行柜台上立着一块牌子,上面特地写明离柜概不负责,现在自己已经离柜,银行自己定的规矩自己必须遵守,这10万元他赚定了!
他心安理得地拿着这5万元,一看到银行电话,他就知道怎么回事,但他不愿搭理对方,认为就算这样,银行也拿自己没办法。
邱明觉得,银行有的是钱,只要自己不理他们,10万元就属于自己,可李丽却十分着急,这件事是她的失误,如果要不回钱,这笔损失她得承担,还面临着丢工作的风险。
李丽耐着性子,再次给邱明打电话,天可见怜,邱明终于接通电话,并同意来银行商谈此事,李丽心中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
邱明如约而至,可双方谈判结果却不尽如人意,邱明认为,既然写着离柜概不负责,就该遵守规矩,现在错不在自己,既然是银行员工失误,那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银行无奈报警,面对警察邱明表示同意归还,但到嘴的肉,无论如何也不舍得吐出,尽管银行多次催他还款,邱明都顾左右而言他。
邱明的意思很明显,这笔钱他赚定了,多次协商无果后,银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10万元及相应利息,那么,这笔钱邱明是否要还?
银行所写的离柜概不负责,实际上属于格式条款,每次存取款时,储户和银行之间,都成立储蓄合同关系,这种条款更多的是起提醒作用,并无实质法律效力。
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论是储户多拿了钱,还是银行少给了钱,双方之间都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即是如此,法庭上银行出具了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存取款记录,并请来多名证人出庭,各项证据相互闭合,足以证明邱明不当得利10万元,因此法院判决,邱明应返还10万元。
但令人无语的是,邱明在判决作出后,仍然拒绝归还,法院将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且邱明的此种行为,还涉嫌违法犯罪。
根据《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若邱明不服可以上诉,但他既不上诉也不履行,经过15天上诉期后,民事判决即告生效,其拒不履行判决,可以此罪论处。
当然,构成此罪还有个前提,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若是邱明因老伴生病,已将10万元全部用完,那这笔钱只能成为银行坏账,邱明无需定罪量刑。
离柜概不负责,这句标语广受诟病,在实际生活中,储户往往举证困难,即便真出现问题,也很难向银行要回损失,而银行往往会有充分证据,告赢储户的案例屡见不鲜。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离柜概不负责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