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砍伤2名上门挑衅者,对方拘留10日,他却被刑事处理
陕西西安,卢勇因父亲买鸡蛋与崔元发生冲突,醉酒后带4名朋友上门挑衅,双方搏斗过程中,崔元持菜刀砍伤2人,挑衅者卢勇被拘留10日,崔元却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决作出后,崔元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构成正当防卫,二审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案发前不久,卢勇父亲在崔元亲戚家买菜,因为鸡蛋不够新鲜,卢勇父亲非常生气,认为自己买到了旧鸡蛋,并回家告诉儿子卢勇。
卢勇交友较广,认为自己是有头有脸的人物,现在感觉父亲被人欺骗,卢勇十分生气,立马上门打砸菜店,砸完之后还扬言,不让崔元一家好过。
亲戚将此事告知崔元,一开始崔元还以为己方理亏,可能是亲戚卖的鸡蛋有质量问题,才会招致顾客如此大反应,仔细了解后,才知道鸡蛋并没有坏。
亲戚告诉崔元,新旧鸡蛋一起卖是常态,并没有任何坏鸡蛋,卢勇父亲因为没有买到新鲜鸡蛋,才会来自己店里找事。
虽然知道鸡蛋没有问题,但做生意以和为贵,崔元想着息事宁人,并带着亲戚亲自登门道歉,不曾想卢勇丝毫不领情,让崔元等人哪里凉快哪里待着。
见沟通无果,崔元只能带着亲戚回家,本以为此事就此结束,万万没想到,卢勇很快就来找茬,卢勇醉酒后,带着几名狐朋狗友,一行5人来到崔元开的小超市。
卢勇一进门,就说要买下整个超市,看着卢勇满身酒气,并且嘴里一直口吐芬芳,崔元暗道不妙,看这样子事情无法善了,敌众我寡的情况下,崔元让妻子返回后院,取出一把菜刀防身。
卢勇等人见状,认为崔元只是虚张声势,边嘲笑边动手,拿起超市中的商品就朝崔元砸去,这家超市是全家的收入来源,崔元一直视若珍宝。
看着自己苦心经营的超市被砸,崔元心疼不已,但他还是保持着克制,大声呼喊让卢勇等人出去,可对方无动于衷,崔元只能边喊叫边反击。
双方从言语冲突,发展为互相拉扯,尽管崔元事后反复强调,自己当时十分愤怒和害怕,但刀剑无眼,双方对峙过程中,崔元持刀乱砍,卢勇的两名朋友冯超和张林受伤。
卢勇一方虽然人多,但一来理亏心虚,二来没有武器,5人竟然被崔元一人逼退出超市,冯超受伤后恼羞成怒,拿起一个大木墩子,用力朝着崔元扔去。
崔元见机较快顺势躲过,但超市的玻璃则没这么幸运,哐当一声碎了满地,看着超市一片狼藉,崔元心疼不已,瞬间杀红了眼,冲向冯超对着他猛踹几脚。
五打一还被人所伤,冯超觉得面子上挂不住,捡起地上的石头就朝崔元扔,双方的冲突惊动左邻右舍,眼看事态就要失控,邻居赶紧报警,警方很快赶到现场,冲突才得以平息。
虽然肢体冲突结束,但随后的法律冲突,却让崔元崩溃不已,经鉴定,冯超腹部刀伤长15厘米,张林脸部刀伤长8厘米,根据人体伤情鉴定标准,两人都已达到轻伤二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的,需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2条,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调查后,认定卢勇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给予5人行政拘留10日处理,崔元则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崔元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这主要看他是否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为保护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措施制止并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崔元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因为双方的暴力程度不成正比:卢勇一方攻击时,使用的是质量较轻的糖盒,暴力程度较小;而崔元使用的则是菜刀,如果砍中人体要害,后果难以想象。
此外,法院查明,脸部受伤的张林,从始至终没有攻击过崔元,因此崔元属于防卫过当,需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崔元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上属于防卫过当,并决定对其免予处罚,看起来崔元没有被判刑,但崔元对此结果感觉并不满意。
一是这样一来,自己身上就有前科,对以后孩子政审会有影响;二是崔元气不顺,明明是对方挑衅在先,为何自己还要获刑?于是崔元提起上诉。
正当防卫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极富正义性,本案也是如此,二审法院就此展开激烈讨论,要想构成正当防卫,需同时符合5个条件,即起因、对象、时间、主观和限度。
卢勇等人主动上门挑衅,并打砸超市,崔元在此情况下持菜刀自卫,导致挑衅一方两人受伤,主观上具有正义性,符合起因、对象、时间、主观条件。
关键争议在于限度条件,虽然双方暴力程度不成正比,但根据《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所谓的重大损害,不包含轻伤以下,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崔元没有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最终改判崔元无罪。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