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为躲避警察盘问跳江溺亡,家属索赔200万被拒
湖南衡阳,男子蒋某为躲避警察盘问,竟然跳进了江里,最终溺亡。男子家属将巡逻的警察告上了法庭,索赔200余万。
由于侵财类案件高发,辖区内多个小区、停车场出现了溜车门、砸车窗盗窃的案件,警方决定24小时不间断地对高发区域进行巡逻。
凌晨3时,巡逻民警像往常一想夜间巡逻,忽然见到蒋某在车旁边东张西望,鬼鬼祟祟,准备上前盘问。
谁知蒋某看到警察后,转身就跑,不管警察在身后怎么呼喊,蒋某就撒开腿,玩命的跑。这是什么情况,见到警察就逃跑自然是不正常。
民警赶忙紧追不舍,蒋某见甩不掉民警,无路可走的他竟纵身一跃,只听“噗通”一声,跳入了江里。
民警赶忙打开强光手电筒四下查找,可夜晚光线太暗,水面又很宽,因无法确定蒋某的落水位置,没有找到蒋某的踪迹。
民警赶忙就此情况向上级汇报,上级增加了救援人员及时对水面进行搜寻救援。
可最终依然是一无所获,民警只能原路返回。
两天后,水面浮出一具男尸,经过身份比对,就是当晚逃跑的蒋某。
鉴定机构对蒋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蒋某死亡的原因,药物中毒、机械性损害、机械性窒息死亡等均可排除,符合溺水死亡特征。
(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蒋某的家属认为蒋某的死亡与民警的执法行为有关,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了200余万元的赔偿诉求。
督察部门对此事做了全面的调查,认为巡逻民警的执法行为妥当,程序合法,对蒋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拒绝了蒋某家属的赔偿诉求。
蒋某家属认为警方在保护自己人,多次商讨无果,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蒋某当晚是正常行走,警方无权对其无故盘查,因此程序违法。
2、蒋某落水后,警方未能积极施救,慢作为,在此环节警方有过错。
3、请求法院确认警方的执法行为违法。
4、请求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计200余万元。
第一、那么巡逻警察深夜盘查蒋某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其有权对违法嫌疑人员进行当场盘问和检查。
同时该法第九条也规定了: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由此可见,民警盘查的权力是被写在法律里面的,即使被盘查人没有违法行为,也应当配合人民警察进行检查、调查。
更不能以自己没有违法为由,而去拒绝配合民警的检查、调查工作。
如果拒不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具体到本案,事发地为盗窃案件高发地段,公安机关组织巡逻是为了维护治安秩序,打击犯罪而为。
蒋某凌晨三点出现在盗窃案件高发现场,本身就有很大嫌疑,再加之形迹可疑,民警自然可以对其盘问,不但合理,也是合法的。
反观蒋某见到民警就跑,属拒不配合民警依法履职的行为,故蒋某的行为涉嫌违法。
第二、对于蒋某的死亡,民警是否需要担责?
如前文所述,蒋某在遇到民警依法盘查时,未积极配合,反而转身逃跑,并自行跳入江中躲避盘查。
民警的盘查行为是一个正常不过的执法行为,一般人遇到民警的盘查根本不会逃跑。
在蒋某跳入江中后,民警也并未置之不理,而是四处查找,甚至还向上级汇报,并增加了救援的力量。
期间,民警不停地呼喊,使用强光手电搜救、动用快艇来回搜索,可谓是穷尽了救助手段。
由此可见,蒋某在落水之后,警方立即积极施救,尽到了救助义务。
尸检报告也表明出蒋某生前并未受到任何外伤,且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警方巡逻队员对蒋某使用了任何强制措施或者使蒋某受到人身威胁。
因此,蒋某的死亡与民警的盘查行为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认为蒋某家属提出的诉求,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蒋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笔者点评:警察作为一个200万数量的群体,每天接触的都是形形色色的人、各种各样的事,其中不免出现一些不可把控的因素。本案中的两级法院完美诠释了“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有钱”的时代已经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