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吃泡椒被辣进医院,花费500治疗费后,向超市索赔1500元
浙江绍兴,蔡婷喜欢吃辣,到超市闲逛时,发现商家售卖超大只泡椒,对方告诉她很畅销,蔡婷直接吃下一整只,事后被送进医院,花费医疗费500元,蔡婷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对方赔1500元!法律该如何认定?
(案件来源:以案说法,人物均为化名)
蔡婷原籍湖南,在外打工期间认识李勇,后嫁到浙江绍兴,生活习惯逐渐改变,但却一直喜欢吃辣,可以说是无辣不欢,无论主食是饭是面,都要配点辣椒佐味。
事发当天,蔡婷去接儿子放学,由于到的较早,离下课还有一段时间,闲来无聊,她决定到学校附近的超市逛逛,顺便看看买点什么。
超市商品琳琅满目,蔡婷目不暇接,走到食品区时,看到一款泡椒十分独特,个头比她以往见过都大,不由驻足观看,店员李丽见状凑上前来,热情地向她介绍,这款泡椒十分畅销,回头客都说好。
一听李丽这么说,蔡婷馋得直流口水,询问是否可以试吃,李丽点头同意后,蔡婷拿起牙签,串起一只辣椒,三下五除二直接下肚。
店里的泡椒,并不是平常吃的那种小米椒,而是青辣椒,个头足有鸡蛋大小,只不过是扁的,蔡婷吃的时候,倒没太大感觉,没一会就感觉嘴里直冒火!
不多久,胃里也传来火辣辣的感觉,还伴随着一阵阵疼痛,见一旁货架上有牛奶,蔡婷拿起一瓶酸奶,不顾没有结账,直接打开喝下去,希望可以缓解一下。
随着时间推移,不仅症状没有减轻,反而更加难受,蔡婷疼得在地上直打滚,李丽见状,赶紧向超市负责人报告,同时拨打救护车电话。
医护人员赶到后,将蔡婷送到医院,经检查并无大碍,只是一般腹痛,治疗以后症状缓解,医生还为她开了一些药,救护车加上医疗费,合计共500元。
蔡婷认为,自己腹痛是吃泡椒导致,这和超市脱不开干系,超市必须承担责任,于是在症状缓解后,她找到超市负责人,希望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店长认为,蔡婷纯属无理取闹,店里泡椒并不存在问题,蔡婷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空腹吃辣椒,可能会导致腹痛,但却执意为之,她自己要负主要责任。
对店长的说法,蔡婷嗤之以鼻,她认为店里的辣椒一定有问题,自己天天吃辣椒都没事,店里的泡椒只吃一个就进医院,肯定存在食品质量问题,于是借此向超市索要3倍赔偿。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多次协商后,蔡婷仍不依不饶,店主拿出泡椒的检验报告,上面显示结果为合格,这款泡椒是超市从他处进货,并且销量很好,每次送货都配有相应资料。
蔡婷还是不肯善罢甘休,店长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可以补偿她300元,蔡婷同意后,店长当面转钱,蔡婷收下钱后离开。
万万没想到,蔡婷离开不久后,又找来记者曝光此事,希望从店家处获得医疗费3倍赔偿,那么蔡婷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1.首先,蔡婷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蔡婷吃完泡椒后立马腹痛,显然腹痛和吃泡椒有关系,蔡婷身体因此受损,可以主张自身权益,不过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合理分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李丽作为店员,向蔡婷推荐泡椒,其作为成年人,明知生吃泡椒可能致人伤害,仍然同意蔡婷生吃,具有一定过错,因此要承担责任。
蔡婷也是如此,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蔡婷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也应知道生吃泡椒可能会辣得受不了,却自信自己可以扛得住,主观上是过于自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责任大小见仁见智,笔者认为蔡婷责任更大,李丽也不是完全无辜,因此给予适当赔偿是合理的。
同时,由于李丽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应由用人单位超市承担责任,超市向蔡婷赔偿后,可以李丽追偿。
2.对于蔡婷主张的3倍赔偿,证明责任应由她承担!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选择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两方不得互相推诿。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选择权的前提是,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吃泡椒致人腹痛,有2种可能:一是太辣导致腹痛;二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比如不卫生或变质等。
民事活动谁主张谁举证,蔡婷要想主张选择权,需由她举证证明,泡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148条第2款规定,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若泡椒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于一只泡椒单价很低,价款10倍不足1000元,蔡婷可索要1000元赔偿;同时她的各项损失为500元,蔡婷也可要求损失3倍赔偿金,即1500元,显然后者更多。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超市是否侵权?蔡婷能否索要3倍赔偿金?